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属于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政策措施,起草、制定机关还应当证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并且不会排除和严重限制市场竞争。
第条中央行政机关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复核;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复核。(或:中央行政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复核,省级以下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复核。)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说明复核情况,复核不通过的政策措施不得实施。
第条政策措施起草、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说明,并明确实施期限。书面审查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条政策措施的起草、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部分除外。
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对于仍需实施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论证、说明,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延期。
五、结语
市场公平竞争是当前社会最优的资源配置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平与正义基本价值的表现形式。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维持和完善是制胜关键,值此关键之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建立并推广实施。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豁免制度,例外规定承载着实现多元社会价值的功能,发挥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的沟通作用。
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迅速发展和快速落实的背景下,例外规定制度却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作为豁免制度的例外规定实际上决定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例外规定范围和程序上的缺陷可能使公平竞争审查豁免制度沦为政策措施逃脱审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工具。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制度。进一步设计统一的行政垄断豁免制度,研究制定可行的豁免标准及实施机制。明确行政垄断和商业垄断的不同特点,探索行政垄断豁免与商业垄断豁免的共性,构建完整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确保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要么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要么出于合理的利益平衡而被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