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价值追求不是公平竞争审查妥协的理由,但对于一些促进社会发展、助益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时必须予以考虑。例外规定作为调节器和连接点,起着利益平衡的重要作用。《意见》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为了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了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如果对实现政策目标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即使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仍可以实施。因此,现阶段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以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为目标,同时兼顾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国防安全、社会保障、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价值的社会治理工具。其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多元价值的考虑不仅体现在例外规定中,还体现在审查标准中,如“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中“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承载的社会目标,以及“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承载的社会目标等。

(二)例外规定的法律定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中国反垄断体系的重要制度,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继承,又对其进行了发展。反垄断法对市场公平竞争之外的其他社会目标的考虑体现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中。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已较为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是两项不同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论是在概念特征、适用范围、适用方法还是发展趋势上都有很大差异。因此,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法律属性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功能的实现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