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并非泾渭分明,更不是一成不变。在不同的国家发展阶段和国际社会局势中,各种产业、领域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性不同,因此,公平竞争价值在产业中的地位也会变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变化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直接而根本地改变着我国竞争政策的地位,不适用竞争政策的产业越来越少,即使是非竞争性产业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竞争性环节。于是,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越来越小,豁免制度的应用越来越多,适用除外制度的产业判定逐渐变为豁免制度的情形判定。这不仅是中国反垄断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世界范围内反垄断的发展趋势。 [5]
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是一种公平竞争审查豁免制度。根据《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目的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可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在于规制行政垄断,以期通过促进市场的统一性和竞争性。在实现制度目标的同时,公平竞争审查通过例外规定实现对其他社会价值的兼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例外规定并没有将任何主体、行为、行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是以三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的方式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豁免这些政策措施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产生的竞争法上的责任。因此,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并非一种适用除外制度,而属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豁免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制度是指为了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以外其他社会目标,准予具有消极竞争影响的政策措施出台、实施的制度。面向未来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寄托着世人无限的期待,例外规定没有采用适用除外的形式而采用豁免的形式,不仅体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先进性,也体现了国家规制垄断的决心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