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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

2021-09-15 14:43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六、经济特区法治与法治非均衡发展

如果我们认可经济特区法治对我国法治发展的重大意义的话,那么经济特区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就具有法治发展道路的意义。这方面,既有的研究关注不够。

法治发展在空间上的不均衡可以说是法治试验方法运用的必然结果。法学理论界对此重视不够。改革开放以来的“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经济发展策略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空间非均衡发展特点。一般认为非均衡发展理论是经济学的理论。只是,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也体现了明显的非均衡发展特征,是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理论界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法治化”的讨论下,点明了我国法治非均衡发展的特点。 [44-45]这种法治的不均衡是经济发达地区在看到法治的价值与需求时,在既有的一般性法治框架内充分发挥主动性的结果。这种先行法治化带来的法治非均衡发展与由法治试验而形成的法治非均衡发展是存在较大差异的。第一,从历史进程来看,因经济特区法治建设而形成的法治非均衡发展是在前的;第二,因经济特区法治建设而形成的法治非均衡发展是中央政府主动追求的结果,虽然一开始还没有使用“法治”的表述;第三,因经济特区法治建设而形成的法治非均衡发展并非建立在经济领先的基础上。经济特区设立之初,其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比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际上是处于落后地位的。但是经济特区法治发展也有其独特的发展环境,比如深圳经济特区邻近香港这样一个经济和法治都发达的城市。 [46]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