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智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者:何培育 刘梦雪 蒋启蒙  2020-09-02 10:37  新传播    【字号:  

为促进我国新型智库的健康发展,使新型智库智力成果免受不法侵害,提出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智库成果的观点,这对推进我国新型智库全球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并非相同,如对于智库中存在的音频作品,权利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等,对于智库中存在的视频作品,则还包括了放映权等权利内容。

4.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亦称为派生作品,是基于现有作品的重新创作或改编而形成的作品[1]。其同时涵盖了演绎者和原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受到原作品与演绎作品权利的二重保护。在新型智库中,演绎作品主要通过是智库完成翻译工作所获得。比如中央编译局翻译的《共产党宣言》《俄罗斯方案的改革》等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作品。从著作权利内容角度分析,新型智库及其完成翻译作品创作的智库专家对翻译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与人身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智库在进行翻译工作前,需要明确原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翻译行为,将构成侵权。

5. 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所体现独创性的作品[2]。智库在研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存在整理、汇编文献的工作,例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就以整理、汇编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为重要任务,其完成的《毛泽东选集》《周恩来选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等,即构成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一般体现于被汇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汇编作品。

(二)商业标识

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标识。新型智库在进行社会活动过程中,其标识、名称等亦可以获得《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 注册商标  商标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商业标识,用于指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新型智库是以战略政策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能,以战略政策决策咨询为主要功能的专业机构,在进行社会活动过程中通过注册商标实现对智库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必要,其不仅可防止他人利用新型智库的良好声誉实施“搭便车”的行为,还可以促使新型高端智库打造知名品牌、提升其作为政府智囊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此外,新型智库的名称、域名等也是应当布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内容,以防止他人冒用智库名称,恶意抢注新型智库域名。

2.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作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传媒咨询的大众交流平台,开始受到新型智库的青睐,越来越多的新型智库都会选择在微信公众号中同步推送其研究成果[3]。然而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突出,新型智库公众平台也将难免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比如微信公众号与权利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微信公众号之间侵权纠纷等。例如在A企业智库微信公众号尚未进行认证前,B企业将A企业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名称、微信头像等抢先认证。在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中[4],法院就将微信公众号认定为知名商品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解决。本文认为,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微信公众号可通过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而受到保护,一旦行为人将新型智库的名称抢注为微信公众号,或擅自使用新型智库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而造成混淆的,将构成侵权并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三)商业秘密

在新型智库建设中,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将为智库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应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新型智库的商业秘密保护类型主要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两种,而经营信息又比技术信息更为常见,其主要


[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40页。

 

[2]参见《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比如,由党政部门创办的“瞭望智库”“中国城市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众号;由河南省社科院创设的“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公众号;由《人民论坛》杂志社创立的“人民智库”等。

 

[4]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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