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深圳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作者:李雪  2021-08-05 11:26  新传播    【字号:  

本文通过概括深圳过去40年发展路径及特征,分析发现新时代背景下深圳面临发达国家与后发国家的双边市场挤压等方面的挑战,探索先行示范区发展新道路,注重培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营造优良的民主法治环境,打造深圳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三、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以法制打造最好的营商环境

深圳建立了初步完善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体系,形成了可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地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致力于消除行政垄断的行为是对创新的最大支持,经济特区立法权为深圳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积累了经验。深化改革要有大思路,也要不懈推动小微改革。如《世界银行报告》罗列深圳改革的成就,企业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对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要求;精简接电流程,提高电费透明度;控股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承担连带责任,加强对少数投资者的保护;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行业增值税税率,加强电子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简化进出口程序;规定破产程序债权优先规则,提升债权人参与程度,提高办理破产便利度。从营商便利指数表现看,法治水平越低,监管越复杂成本越高。低收入国家的法治水平低,经营便利性就低。高收入国家的法治水平高,经营便利性高。因此,提高经营便利性就是改革,就是开放,就是提高国家和城市的竞争力。

(二)法制与科技自主双向共进

科技立法对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科学技术的发生和发展需要特定的土壤条件,其本身的发展程度与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对法律的需求程度直接相关。自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科技进步法》颁布以来,科技进步、科技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科技、知识含量在不断增加,将我国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科技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对于保障科技改革成果,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培育创新人才,发挥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作用。同时,科技创新本身具有两重性。为防范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至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也应以相应的立法,预先作出应用范围和性质的规范。

(三)发挥政府在法制和市场化环境中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习总书记更指出,用法律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既要放开市场的无形之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用好政府的有形之手,促进各类要素加快合理性流动,提升高效集聚的质量。同时,科技体制改革需要通过建法立制固定下来,形成新的国家科技创新管理秩序,大幅提高改革举措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强化改革措施的约束性和引导力。如美国旨在推动大学科研商业化进程的《拜杜法案》(Bayh-dole Bill),其内生于美国专利法之中、遵循专利法一般原理,以取消资助合同规范中特定承担者让与专利权义务为核心,在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实现公共利益和承担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其本质是一套合同松绑规则,首先要求承担方依法从发明人处取得;其次作为联邦研发资助协议承担方的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不再需要根据协议向联邦政府机构“让与”发明的权利,相关权利由承担方继续保留。也就是说,研究人、大学及研究机构能够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一切的后续性研发也可以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各方共享。一个明显的数字说明,1978年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5%,《拜杜法案》出台后这个数字短期内翻了10倍。

(四)创新实践,立法先行

“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是中央文件第一次在国家政策层面对特区立法原则的明确诠释,鲜明指出:特区立法可以根据特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对法律法规“作变通规定”。根据授权决定,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即不能违反宪法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因此,深圳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事项非常宽泛,立法实践空间很大。但是,随着国家法制越来越完善,深圳经济特区先行性立法的空间越来越小,更多应当转向变通立法和精细化立法。[17]作为创新医疗法监管的美国,2017年6月,德州州长Abbott签署允许该州的诊所和公司使用未经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干细胞治疗法案,法案规定,在医生考虑其他疗法后仍推荐干细胞治疗的情况下,并且在医院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批准后,严重慢性疾病或绝症患者可选择在诊所中接受干细胞治疗—从成人组织如患者自身脂肪中分离出治疗所用的干细胞,同时要求干细胞疗法已经在人类临床试验中进行测试。这项新法案给美国原来由于干细胞乱象引发FDA严厉监管的困局带来突破。

四、若干启示

对于先行示范区的发展目标,2025、2035和本世纪中叶3个重要时间节点,是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间表紧密相连,体现出全程领跑、全面示范的特点。“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先进城市之林,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目标”更是对深圳提出了高要求。深圳践行“先行示范区”意见,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化城市”有五大路径:第一,改革开放使创新成为深圳鲜明城市特征;第二,高质量且公平的教育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核心;第三,新改革目标全面提升深圳经济发展的科学含量;第四,努力探索建立与新技术革命要求相适应的新型监管体系;第五,增强转型自觉,把握决心力度与分步走的平衡。其中,提升经济发展的科学含量,不仅是深圳,更是中国经济发展实现从跟跑走向并跑到领跑的重要因素。深圳应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凸显其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政策支持为辅助的创新体系特征,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加快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注重政府用好“有形之手”,提高政府的服务职能,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升高效集聚的质量,着力推动高质量教育,打造国际人才高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努力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是实现“法治城市示范”战略定位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深圳成为“高质量发展高地”的坚实保障,也是深圳成为“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的坚强基础。

参考文献

[1]唐杰,王东.深圳创新转型的理论意义[J].深圳社会科学,2018(01).

[2]林致远.以先行示范区构建高质量发展战略高地[N].经济参考报,2019-08-22(001).


[17]王成义:《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历史、学理和实践》,《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1期。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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