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
作者:肖明新 2021-09-15 14:43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伴随着经济特区的设立与发展,我国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制度的实施形成了经济特区法治。经济特区法规制度保障了经济特区的发展,也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经验,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此之外,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中法治试验方法的运用,并形成了我国法治的非均衡发展。这两方面构成了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在新时代,要坚持和完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从五个经济特区所在省、市被授权的内容来看,差异在于海南省政府没有被授予制定特区规章的权力,这是因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经规定省级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这也就意味着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政府在被授权之前是没有规章制定权的。而特区规章得到的授权是一般授权,与一般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是一致的。 [9]正因为如此,2000年全国人大制定《立法法》没有再保留特区规章的表述,而是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3]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就是此处所指的较大的市。[4]
授予经济特区所在省、市自主立法权,可以发挥经济特区所在地国家机构的主动性以便将利益关系及时法定化。在获得自主立法权后,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充分运用这项特殊权力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保障特区的发展。经济特区法规已经是当地法规的主要形式。截至到2016年3月,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四市经济特区法规占现行有效法规的比例分别为75%、73%、64%和60%。而海南经济特区法规占当地有效法规的比例则只有20%。[10]从这里可以看出,各经济特区之间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积极性也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经济最为发达的深圳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热情最高。 [11]1981年至1992年,广东省总共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了18部经济特区法规,而从1992年到2008年,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达147件。 [12]这表明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应该更接近经济特区。
[3]《立法法》(2000)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4]《立法法》(2000)第六十三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