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之法律规制与进路——兼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作者:林洧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既是国内法问题,亦是国际法问题;在全球化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此项议题也日益为各国所关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有数据主权与自由流动两方面的利益冲突,在此冲突下,欧盟和美国皆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欧盟强调严格的立法、司法、执法保护,而美国则是提倡行业自律与事后问责。其中,欧盟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有较大的法律限制,但这种限制同时也通过白名单等制度设计而获得相对的弹性。美国则是依赖着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倡导个人信息跨境的自由流动,以此谋求其信息科技公司在全球的繁荣发展。基于欧美比较法上的经验与中国的基本国情,在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中国更加需要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之法律规制,综合考量域外经验与本土利益,从完善国内立法、司法与执法,加强国际合作协调两方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之法律规制。具体而言,首先,需要在理念层面坚持网络主权原则的指导,并且以该原则为基础积极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国际合作;其次,需要在制度层面继续推进国家统一立法进程,并且完善与细化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具体法律规范;最后,需要在实施层面落实法律保障机制,通过赋予当事人必要的救济手段,来打击相关的违法行为以树立法律的权威。


同时,在管辖方面,草案采取较为克制而柔性的立法方式——必要的域外适用,在草案第3条[4]、第53条之中规定,在遵守传统的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下,对于“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分析境内自然人的行为”“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三种情况进行必要的域外适用。此种管辖规定,主要为了落实立法目的,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保护,同时又兼顾了数据流动之需求。相对于欧盟GDPR之适用范围,我国采取了较为克制的域外适用以符合网络主权相互尊重的要求,为未来国际之协商对话打造了良好的国内法基础。同时,救济制度的完善,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问题一样具有国际性。未来,我国有必要积极参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国际法律救济的建设。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国际软法、双边或多边条约等方式,积极参与国际层面的救济体系之建构与完善。


四、结语

总之,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应当在内外法律联动的框架下进行。因为,这不仅仅是国内法问题,也是国际法问题;特别是个人信息作为虚拟空间物质基础,其所在的虚拟空间本就有消除边境的特征,因此更加需要加强国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欧盟与美国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理念,对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体系也不相同。对于这些域外的经验——我们应该辩证地审视,在充分辨析其优劣得失之后,结合本国的基本国情进行选择性借鉴,以实现本土化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之完善。

而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制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在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网络主权的理念下,我们还需要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司法与执法体系的协调与完善。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公布,我国跨出了加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之法律规制最重要的一步,而未来的重点则是需要对草案中的内容进行精细化之解释;在完善国内法制建设的同时,也需要积极进行国际协商与合作,为国际层面法律规制的发展做出中国贡献。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之法律规制,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人格权、经济发展等诸多问题,[39]我国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三者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因此,我国需要结合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与法律体系的特点,积极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积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中探寻平衡数据主权主义与数据自由主义的中国方案。


[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3条规定: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为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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