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9-12-09 17:1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缔约国注册成立法人或拥有法人住所地即可成为公约中的“合格投资者”。综上所述,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中关于适用主体条款的规定,华侨华人在多数情况下能够成为公约的“合格投资者”,并有权将自身与东道国以外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ICSID解决,这是一种较为适合华侨华人主体特征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可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推广适用。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维护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对策建议
华侨华人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要沟通“桥梁”和主要参与者,也是维护和拓展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海外利益的重要资源和力量,所以我国应当重视发挥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独特优势,通过完善立法、制度构建、修改协议等方式更好地支持和维护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中的海外投资权益。由于华侨华人一般长期定居国外,因此保护华侨华人的海外投资权益不仅要体现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要充分依靠和发挥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国际投资条约、国际贸易协议的功能、价值和作用,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共同推进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华侨华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