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9-12-09 17:1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立法条款”,敦促各缔约国尽快对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以使得ICSID仲裁裁决能够切实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三是需要我国政府组织深入研究MIGA的投资担保赔偿制度以及ICSID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和典型仲裁案例,以为“一带一路”沿线中的华侨华人能够充分利用两大国际机构防范投资风险和解决投资争议提供更加便利有效的法律操作指引。
(四)在我国探索建立多元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构建“一带一路”多元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首先需要及时修订我国《仲裁法》,尽早建立起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仲裁制度,让更多投资者自愿选择我国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次,通过法律途径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建立起长效衔接机制,例如在司法诉讼中前置协商与调解程序、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和诉讼与仲裁衔接制度、改革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等,通过有机衔接推进实现多元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体系;再次,应当借助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个“制度特区”率先试行临时仲裁制度与在线仲裁模式,利用临时仲裁制度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特点和高度灵活特性,更加自主、高效、便捷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投资争议,并以此助力营建良好的“一带一路”法治营商环境,并且通过在线仲裁有效提升我国商事仲裁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此加快“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与完善;最后,要重视发挥商业协会组织的协调、协商、调解作用,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投资贸易离不开国内外商业协会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一些由华侨华人组成的侨商协会,一方面这些商业协会对国际投资规则与国际投资争议具有熟知优势,能够作为中立者更加公平公正的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商业协会多是由当地企业家自行联合发起并组织的,其自身具有自治性、自愿性、权威性等内在属性1,由其从中进行协调、协商、调解将更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这有利于促进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总之,建立多元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是为华侨华人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投资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投资纠纷解决法律服务,以此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的繁荣发展。
作者简介:李猛,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后,国际法博士。北京100084
【责任编辑许鲁光】
1.赵良宇:《近代商业组织的嬗变与城市社会变迁》,《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