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9-12-09 17:1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中的海外投资活动能否援引适用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呢?对此具体分析如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于2018年3月份实施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1,以及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文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可以归纳得出,目前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将法律适用主体主要限定为国内企业,仅对中国企业或者由国内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所从事的海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和保护,不包括自然人、非中国企业以及不被国内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而华侨华人通常是指侨居国外仍具有中国国籍或已取得所在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华侨华人在其所在国或第三国以自然人、非中国企业以及不被国内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方式进行的海外投资活动尚无法适用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而只有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以中国企业或者由其控股的境外企业方式进行投资,方可得到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综上分析,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范围仍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尚不能够在新形势下为“一带一路”沿线华侨华人的海外投资提供较为广泛的法律保护,关于自然人和境外法律实体“合格投资者”规定的立法缺失是当前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需要特别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虽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中将“合格投资者”范围扩展至中国境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企业,但是在“一带一路”沿线中华侨华人开办的境外企业很少是由中国国内企业实际控股,即使有部分投资资本是来自于中国境内,所以修订后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对华侨华人境外企业的适用范围依然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