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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同与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4.公司债违约风险扩散,监管机构联合应对

公司债违约给投资者造成了资产损失,向市场传播了负面情绪,抬高了中期票据、公司债发行定价水平。投资者纷纷“用脚投票”,进一步加剧债券市场恐慌情绪。面对公司债严重违约状况,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监管思维正在趋同(洪艳蓉,2019)。[19]公司债大面积违约,将会引起连锁反应,不仅影响交易所市场,也会对银行间市场造成冲击。甚至由于缺乏对手方陷入流动性枯竭,对债券市场乃至社会稳定构成直接冲击。对于公司债、中期票据的重叠债券发行人,比如永泰能源,无论是(16永泰02)公司债违约,还是(17永泰能源MTN001)中期票据违约,都是一码事。从投资者角度看,不可能先到期的公司债违约,还指望后到期的中期票据正常兑付。即便不是重叠债券发行人,也可能因为对外大额担保、资金拆借和负面新闻发酵等引起违约扩散问题。又如(16玉皇化工MTN001)中期票据发行人(玉皇化工),需为已违约的(16洪业02)公司债发行人(洪业化工)承担代偿责任。监管机构普遍意识到,应实施监管协同,整合监管资源,压实债券发行人责任,增进市场流动性,提高违约处置效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而不能依赖单一监管机构单打独斗,画地为牢,再由公司债违约处置引发其他风险问题。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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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