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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珊·桑塔格“反对阐释”思想中的艺术与道德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因而桑塔格不赞同奥尔特加的审美反应与道德反应没有关系的观点,强调艺术与道德是有联系的:“艺术与道德相关。它之所以与道德如此相关,是因为艺术可以带来道德愉悦,但艺术特有的那种道德愉悦并不是赞同或不赞同某些行为的愉悦。艺术中的道德愉悦以及艺术所起的道德功用,在于意识的智性满足。”[2](P28)智性即饱含激情的思想。艺术与道德的关联在于艺术可以提供道德愉悦,而艺术提供的道德愉悦的源泉不是艺术作品在思想内容方面表达的某种道德观念,而是艺术作品以其自身的感性特质提供了道德方面的智性满足。因此正如美国学者迈克尔·凯利所指出的,桑塔格是在艺术的美学意义的基础上论述了艺术的道德含义。 [6](P83)

对于艺术与道德的联系,桑塔格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把道德理解为单数,把它当作意识方面的一般选择,那么,我们对艺术的反应恰好活跃了我们的感受力和意识,那么,这种反应就似乎是‘道德的’。这是因为,正是感受力才滋养了我们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激励我们为行动做好准备,就好像我们的确是在选择(这是我们称某个行为是道德行为的先决条件),而不只是在盲目地、不假思考地服从。艺术担当着这种‘道德的’责任,因为审美体验所固有的那些特征(无私、入神、专注、情感之觉醒)和审美对象所固有的那些特征(优美、灵气、表现力、活力、感性)也是对生活的道德反应的基本构成成分。”[2](P29)在桑塔格看来,道德并不是人的具体行为规则的集合,而是人自主规定在世界中行动和存在的一种方式。培养道德感的目的在于使人们获得处于不同的生活情境时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人对艺术的反应能够强化人的感受力。这种反应具有道德性,因为感受力提高了人的道德选择的能力,使人不再盲目地、不假思索地服从某种道德准则,所以艺术提供的审美体验与道德体验具有共通性,这种共通性的基础不在于艺术传达的思想内容、道德观念,而在于艺术的感性形式。这样一来,道德体验与艺术提供的审美体验之间并不存在对立,因为道德体验以人对于行为的感受力为旨归,而艺术提供的审美体验则以艺术的感性形式的美培养人的道德选择能力为旨归。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