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中的监管与问责
内容提要:社会组织已成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直接承接者。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方的分析框架,有助于理解公共服务职能转承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间的互动。从三方的互动关系可见,监管与问责可作为观察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内在机理的重要维度。重新审视公共服务转承中的监管与问责实践可见,政府应聚焦公共服务受惠人及受惠程度,引导建立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在内的多元监管问责体系,最终实现公共服务资源的最优配置,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上,政府被认为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唯一主体,直至上世纪80年代掀起新公共管理运动才发生改变,在公共服务供给方加入了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力量,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合力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提供模式,同时政府逐步由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变为购买者。从效果来看,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有着巨大优势,有效弥补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因此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直接承接者。在我国当前建设“小政府、大社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讨社会组织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承接,有利于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当前对公共服务多元提供方式的研究日益纷繁,可梳理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两种研究路径。前一种研究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聚焦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背景、内涵、特征、理论依据、问题对策等内容,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在机理与实践模式总结不够;后一种研究主要从行业协会、社工机构等某一类型社会组织出发,研究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建设、实践困境、对策建议等,研究过于零散,缺乏系统化、理论性分析。鉴于此,本文尝试结合这两种研究路径,并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与政府合力提供公共服务研究,在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维框架下,从公共服务的“监管”与“问责”角度提出问题,分析当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在机理与现实障碍,从而提出相应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