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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中的监管与问责

2016-09-06 14:48 来源:深圳新闻网
传统上,政府被认为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唯一主体,直至上世纪80年代掀起新公共管理运动才发生改变,在公共服务供给方加入了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力量,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合力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提供模式,同时政府逐步由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变为购买者。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监管与问责角度切入,基于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解释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内在逻辑,提出本土化实践中的监管问责不足。通过建立政府(转移者)、社会组织(承接者)、公众(受益者)三维分析框架,旨在表明三者既是公共服务转承中的参与主体,也是利益相关体。政府应转变治理理念,以监管问责路径的制度性、监管问责主体的多元性、监管问责内容的针对性,实现公共服务的最优配置,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政府对社会组织规范控制的同时,应以放权、协作的姿态让渡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因此,对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职能中的行政监管不宜过强,转而增进第三方和公共服务对象在监管问责中的作用,形成监管问责合力,促进公共服务效率和品质的提升。

一是,完善监管问责机制。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应细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工作方案,出台相应的监管问责配套措施,以制度化形式明晰监管问责体系与路径。在以往政府与社会组织二维监管问责的基础上,建立起加入社会公众、第三方等多维监管问责框架,形成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监管问责合力。二是,优先服务对象的监管问责。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受益人参与监管问责的正式或非正式机制,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获得感作为政府对社会组织合约问责、对社会组织绩效评估的重要参照。同时,转变政府行政问责为主导的传统观念,聚焦公共服务效果,从对财政资金是否高效使用监管转向对服务对象满意度的关注,只有强调公共服务受益人真正受惠以及受惠程度,才能最终实现多元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最初目标。

参考文献:

i莱斯特·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第51页。

ii钱再见,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问责困境研究[J],2015(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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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陈琤,公共服务多元提供:问责与风险分配的视角[J],中山大学学报,2014(4):169-175.

v傅金鹏,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工具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3(10):36-40.

(作者单位:中共龙岗区委党校)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