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多重合法性及运行逻辑—基于对苏州市相城区R小区的分析

作者:赵祥云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在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中,业主委员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与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合法性基础是分不开的。

[摘  要] 在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中,业主委员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与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合法性基础是分不开的。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存在制度合法性、结构合法性以及行动合法性,多重的合法性基础也形塑了业主委员会的运行逻辑,包括社区治理导向、业主维权导向、追逐私利导向。目前由于制度法规不健全、治理能力不充分,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发挥陷入了困境,而对其运行机制的分析有助于趋利避害,激发其正功能,加强社区治理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社区治理 社会组织 民主协商

[中图分类号]  C9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3575(2019)04-0070-08

 


社区是人们的生活聚集区,是我国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直接关乎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甚至关乎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事实上,在单位制解体的历史背景下,伴随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社区治理面临新的形势,由注重强政治性逐步向强调民主协商发展,并越来越重视社区的自我治理。同时,随着社区构成复杂性的增加、社区居民公民意志的发展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逐步崛起,社区治理的难度增强,单纯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很难完成,因而强调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作用的发挥成为趋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目前的社区治理结构中存在多元主体,社区治理就在于社区各主体使用公共资源,采取协商、合作与沟通的手段,进而塑造公共权威[1],而多中心治理也是协商民主化的过程[2]。在多中心治理中,居民委员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很多学者也看到了它在社区治理中的局限作用,认为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神经末梢”,居民委员会单纯依靠正式的组织力量无法做好社区动员,难以实现有效的社区治理,所以需要建构起一套以人情和人际信任为基础的地方性互动网络[3],形成“日常权威式动员”[4]。而业主委员会因嵌入于社区中,在动员居民等社区治理方面比居委会具有天然优势,因为对于城市社区或者乡村社区来说,往往是内生的因素或模式才是决定社区发展的关键因素[5],所以业主委员会成为社区自治的重要模式[6]。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发挥,将使得社会基础结构关系发生根本转型,并产生一种“新公共空间”[7]。有些学者


[1]李培志:《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变迁与业主委员会的发展环境》,《黑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2]张振、杨建科、张记国:《业主委员会培育与社区多中心治理模式建构》,《中州学刊》,2015年第9期。

 

[3]金桥:《基层权力运作的逻辑  上海社区实地研究》,《社会》,2010年第3期。

 

[4]刘威:《街区邻里政治的动员路径与二重维度—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的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5]蔡禾、卢俊秀:《制度变迁背景下的社区权力与秩序基于广州市一个城中村的研究》,《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6]曾文慧:《社区自治:冲突与回应—一个业主委员会的成长历程》,《城市问题》,2002年第4期。

 

[7]张静:《培育城市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以一起上海社区纠纷案为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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