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多重合法性及运行逻辑—基于对苏州市相城区R小区的分析

作者:赵祥云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在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中,业主委员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与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合法性基础是分不开的。


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发挥将拉开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大幕[1],也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微治理协调管控与自治[2]。然而另外一些学者却发现,在现实实践中多数社区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仍属行政主导型[3],基层组织治理仍处于主导地位,社会性力量则发挥辅助作用[4]。业主委员会悬浮于社区之上,业主委员会治理作用的发挥与其实践运作名实分离0[5],业主委员会存在选举难、自治难、维权难的困境-[6]。已有的这些研究已经关注到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运作陷入瓶颈,这对我们认识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十分有助益,但因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这些研究没有关注到这种困境产生的原因,本文将结合苏州市相城区R小区的案例,分析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多重合法性及其运行逻辑,为有效地解决业主委员会目前面临的困境提供参考。

一、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苏州市相城区R小区是一个纯商品房小区,于2010年开发,2014年开始有业主入住,目前入住率达到80%左右。小区总共有2862户居民,建有40栋楼房,包括18幢高层建筑,22幢别墅,还有一部分商铺。当前小区居民的人员构成以上班族为主,多数是新苏州人。2018年小区的房价为2.2万元/平方米,现在的物业公司是其地产开发商旗下的子公司JH物业公司,包括安防、工程、客服等部门,小区物业费为每月2.36元/平方米。小区存在很多问题,车位不够是其中一个,目前车位配比是1:0.8,共有2000多个产权车位,但小区居民共拥有3000多辆车。由于对小区物业不满,R小区业主于2016年3月开始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2017年4月14日R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共10名成员。接下来本节将结合R小区分析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基础。

 (一)制度合法性

《物权法》第六章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提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目前我国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多,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则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所以很多小区在需要的情况下,都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R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的物业服务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是盗窃问题,小区内经常发生电瓶车的电瓶被偷事件,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是报修问题处理速度慢。再次,亮化也存在很大问题,小区内的地灯、路灯数量少,而且开的时间短,除此之外还有其它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之后业主们商量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2016年3月份,R社区10名业主计划成立业主委员会,首先成立筹备组,准备材料。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拥有法律依据,所以其它组织并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阻止。R社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通过对其


[1]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文史哲》,2003年第3期。

 

[2]陈伟东、熊茜:《论城市社区微治理运作的内生机理及价值》,《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3]闵学勤、黄灿彪:《适度的社区自治及其路径选择—基于香港和内地社区治理模式的比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4]王德福:《主辅协作:社区治理的基本结构与运作机制—基于若干社区案例的讨论》,《湖湘论坛》,2019年第1期。

 

[5]0班涛:《名实分离与融合: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制度与实践分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6]闵学勤:《社区的社会如何可能—基于中国五城市社区的再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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