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多重合法性及运行逻辑—基于对苏州市相城区R小区的分析

作者:赵祥云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在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中,业主委员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与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合法性基础是分不开的。



主全方位的监督,但在社区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分层和权力压迫[1]的情况下,当政府输入不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就很难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约束和规范[2]。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目前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这可能进一步导致业主委员会内部因私利陷入派系斗争[3]。事实上独立运行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业主委员会追逐私利创造了空间,业主作为个体既没有精力去监督业主委员会,也缺少专业能力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制度性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很多业主委员会最终都会出现追逐私利的倾斜,或者与物业形成竞争关系争夺社区收益,或是与物业合谋共同获利。

 

三、结论与讨论

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其生成存在制度合法性、结构合法性和行动合法性的依据。法律法规为其制度合法性提供依据,依法规范组织,充分体现民主,为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提供了空间;业主委员会内部组织结构的合理性,以及与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代表不同主体的外部结构为其提供了结构合法性;而作为业主的代表,为业主维权的行动能力和效力则为其成立提供了行动合法性。制度合法性、结构合法性和行动合法性共同形塑了业主委员会的运行逻辑。法律法规对其性质的规定决定了它作为社区治理中的一大主体,这形成了社区治理导向的运行逻辑。而由于嵌入于小区社会环境中,并作为业主利益代表的内生组织,其主要组织目标在于维护业主利益,结构合法性和行动合法性形塑了其业主维权导向的运行逻辑。但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物业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行动遵循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逻辑,必定将社区作为谋利手段,实现利益最大化。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必定侵犯业主利益,作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展开博弈。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博弈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极易出现追逐私利导向的运行逻辑。我们可以发现这三种运行逻辑是同时存在于业主委员会的实践活动中的,但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动逻辑占据不同的地位。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初期,为了赢得社区居委会和业主支持,社区治理导向和业主维权导向占据主要地位。在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得到改善,维权需求度降低,业主委员会发展进入成熟阶段时,追逐私利导向的运行逻辑更易占据主导地位,此时,很容易导致业主委员会的社区治理陷入困境,业主委员会内部派系斗争产生。同时由于一些业主委员会没有必需的经济收益,难以维持其日常运转,其成员行动缺乏动力,社区治理导向的运行逻辑也有可能减弱,有些地区甚至会出现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争权的情形。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在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由于城市社区特别是新社区,其成员之间关联性低,尚未形成真正的“生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缺乏社区认同[4],在这种陌生人社会中,人情、面子等社会资本缺乏,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不足,违规成本低。此外,制度建设不完备使得业主委员会运行存在很多模糊空间,也导致其偏离社区治理有效性的成本极低,这种倾向也导致目前很多社区业主委员会最终变异,社区治理成效受到影响。

当前我国社区治理存在多元主体,社区治理模式也不断探索创新,但在创新各种结构模式,整合各种资源的同时,我们要注重对社区内部活力的激发。社区治理的目的在于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改善整体社会环境。社区治理成效的评判主体事实上是居民,治理过程中涉及最多的也是居民,因而我们需要调动起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他们的参与活力。这种调动作用的主体不应单单是居委会,更要发挥扎根于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虽然业主委员会的发展面临各种困境,但在调动多种资源,理顺多主体间的关系,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责任,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制度的条件下,必定可以形成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业主委员会,最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这个过程中民主协商也可以得到有效发展。

 

 

 

作者简介:赵祥云,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 210023

 


[1]冯猛:《城市社区治理的困境及其解决之道—北京东城区6号院的启示》,《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2]卢海燕:《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缘起、现实困境与制度选择》,《城市问题》,2007年第2期。

 

[3]石发勇:《业主委员会、准派系政治与基层治理—以一个上海街区为例》,《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

 

[4]李强、王莹:《社会治理与基层社区治理论纲》,《新视野》,2015年第6期。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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