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化城市更新中的行政征收问题研究*
作者:钟 澄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的市场化城市更新制度赋予相关权益人对更新目标和利益分配的自主谈判权利,彰显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但市场化方式易形成谈判僵局,有损各方利益。
[摘 要] 深圳的市场化城市更新制度赋予了相关权益人对更新目标和利益分配的自主谈判权利,彰显了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但市场化方式易形成谈判僵局,有损各方利益。有观点认为政府应当行使征收权力打破僵局,实现更新中的公共利益,然而,更新中虽有公共利益,但其目的、实施主体和改造对象使其区别于国家法定之“旧城改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公共利益作为动用行政权力征收的理由尚未充分。解决此问题需一方面调试现有征收制度,另一方面探索司法途径。
[关键词] 市场化城市更新 谈判僵局 行政征收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3575(2019)04-0134-09
2009年深圳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引入市场开发主体在存量土地上实施二次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权利主体自主商定搬迁补偿事宜并达成协议,政府认定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协议方式将项目地块出让给实施主体根据规划进行开发,实现存量土地价值的提升。这一制度激发了市场热情,许多企业为了获取土地资源而积极进入城市更新领域,开启了“更新城市的市场之门”,然而这一机制也导致了在实施主体形成过程中的谈判僵局。对此,有观点认为政府应当行使行政征收权力解决这一僵局1[2]。本文将探究解决僵局的可能路径之一—行政征收的合法可行性。
[1]*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市场化‘三旧’改造的检讨与完善”(项目号GD16XFX19)的阶段性成果。
[2]1欧阳亦梵、杜茎深等:《市场取向城市更新的钉子户问题及其治理—以深圳市为例》,《城市规划》,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