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同与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
作者:马保明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监管竞争贯穿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进程,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各有侧重,互为依存。选择监管竞争或强调监管协同,取决于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监管质量要求。最优监管是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的有机统一。我们要站在全局高度,辩证看待监管行为调整。监管竞争带来监管放松,引致公司债发行人资质下沉,造成高收益债券规模膨胀。监管机构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化债券违约风险为发展机会。坚持市场化导向,厘清监管边界,实施监管协同。发挥比较优势,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技术平台搭建和保障工作,培育和建设高收益债券市场。
(四)监管协同势在必行
H·哈肯创建的协同理论认为,不同子系统组成的巨系统,在外来能量的冲击下或物质的聚集态达到某种临界值时,子系统之间就会互相作用,使得巨系统在临界点发生质变,产生协同效应。金融监管体系包含不同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之间协同发展将产生“1+1>2”监管效果(刘超,陈彦,2013)。[7]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在政治上是可行的(Barr,2012)。[8]依照演化经济学观点,经济变迁是一个系统演进的过程,亦是制度层面的调整和变迁过程。“变化”的市场会引起规则体系的变革和调适。规则体系演进包括新、旧规则的变更,也包含规则体系中不同规则类型权重的变化(黄凯南,乔元波,2018)。[9]监管体系建构要立足于实际,与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监管分工作为监管专业化和监管范围经济之间平衡的结果,嵌入了激励相容的内核(徐忠,2018)。[11]监管分工既是手段,也是目标。我国债券市场监管过程就是不断试错与纠正的过程。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纳入金融稳定总体框架之内。
监管协同是指为避免监管摩擦和降低监管成本,各个监管机构在信息共享、工作协商、政策协调、行动配合等方面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与保障体系(钟震,2018)。[12]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各有侧重,互为依存。竞争中有协作,协作中有竞争。依据市场发展程度和现实条件,可选择监管竞争绩效或提倡监管协同精神,最优监管是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的有机统一(陈启清,2008)。[13]当监管竞争上升到足够烈度,监管行动偏离公共利益,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负面效应占主导地位,监管竞争的效用显著小于监管协同的作用。监管机构就要放下局部利益,将监管协同摆到更重要的位置,主动进行沟通协作,共同服务于金融监管的整体目标。当监管竞争成为系统性风险的生成要素,既有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机构约束力不强,联合行动难以落地,就应建构正式的更权威的协调机制。新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职责之一就是“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最新《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金融等领域风险有所积累”,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理当引发规则体系的重塑,至少会提高监管协同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