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作者:邓达奇 戴航宁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态势愈加严重,本文基于以往国内外校园欺凌防治经验的总结与积累,进一步探寻本土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成为紧迫的时代学术命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首次采纳“校园欺凌”这一概念,为治理体系的学术探究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校园欺凌终极意义上是人际关系的“失范”,从“伦理”与“法治”两个维度出发可构建防治校园欺凌的理论基础,伦理之“善”为校园学生交往铺垫主体间沟通的认知基础,法治之“善”以“人是目的”为特殊意志的化身强调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国家义务。在治理策略上,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英国的零容忍政策、新加坡的综合策略以及日本的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具体到我国的治理策略层面,在“伦理”维度上应注重学生的主体间性、“教育至善”引导校园多元共治,在“法治”维度上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互补、“三权互动”配合与“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反校园欺凌本土式综合治理体系。


何谓狭义校园欺凌,不仅我国学界,在其他国家、地区也都有过争鸣。美国各州对校园欺凌定义也存在差异,不过在学理上较为权威的定义是:“一个人反复地暴露在一个或更多他人的负面行为之中,即是遭受到霸凌。”[8]台湾地区重视对校园霸凌的要素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并认为霸凌是在霸凌者(bully)、被霸凌者(bullied)、协助者(assistant)、旁观者(outsider)四种角色的交互影响下而形成的对受害者身心上的伤害。国内学者认为“欺凌”用以指代相应的恶性行为,此类行为中行为人大多通过持续性采取具有威胁、羞辱、骚扰等内容的行为,从而达到恐吓、控制行为对象的目的。 [9]

由此可见,单纯从定义上看并不能得到统一的理性结论。实际校园欺凌具有侵权性、隐蔽性、高频性、复杂性、传播性等特点,对比前述和“校园暴力”的区分界定,可以采取限定性的方式对校园欺凌作出“排除”意义上的定义。第一,从主体意义上看,应是在校学生之间的不合理的支配关系,因此就排除师生关系。第二,从行为层面上看,欺凌者欺凌可以手段多元,包括新型网络欺凌行为,同时行为方式一般连续性、多次性、反复性的;被欺凌者受害方式不仅包括身体,还包括精神上的。第三,从结果意义上看,对校园安全危害甚大,不仅包括欺凌双方个人身心危害,对旁观者(outsider)乃至整个校园产生不确定性风险。而这个排除意义上的定义很大一部分已在最新的官方文件—《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被采纳,这就为本文治理体系的搭建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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