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作者:邓达奇 戴航宁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态势愈加严重,本文基于以往国内外校园欺凌防治经验的总结与积累,进一步探寻本土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成为紧迫的时代学术命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首次采纳“校园欺凌”这一概念,为治理体系的学术探究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校园欺凌终极意义上是人际关系的“失范”,从“伦理”与“法治”两个维度出发可构建防治校园欺凌的理论基础,伦理之“善”为校园学生交往铺垫主体间沟通的认知基础,法治之“善”以“人是目的”为特殊意志的化身强调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国家义务。在治理策略上,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英国的零容忍政策、新加坡的综合策略以及日本的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具体到我国的治理策略层面,在“伦理”维度上应注重学生的主体间性、“教育至善”引导校园多元共治,在“法治”维度上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互补、“三权互动”配合与“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反校园欺凌本土式综合治理体系。
(二)英国—零容忍政策
英国对校园欺凌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将校园欺凌防治规范高度法制化,政府、学校、监护人责任明确,对学生的惩戒程序透明,辅导与惩戒措施相辅相成,校内治理与校外支援互相补充。 [22]早在1989年发布的艾尔顿报告中就指出,曾遭受过校园欺凌的学生比例接近20%。这引起了英国社会对于校园欺凌的关注。英国教育部尤其重视,郑重将防治校园欺凌、确保学生安全作为学校的首要目标,并在全社会发起应对校园欺凌的“零容忍”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执行。“零容忍”政策针对的是违规行为本身,行为人一旦触犯了相应的规定、作出了某类行为,就应当受到处罚,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条件。严重者甚至可以由中小学校长决定是否给予定期停课甚至开除学籍的处罚。
为了贯彻对校园欺凌的零容忍政策,英国建立了多层级的、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英国国会通过的教育法案,行政部门、教育部制定的各类规则、命令。对欺凌者的惩戒措施和辅导机制具体包括:训诫、强制离班、课后留校,以及一些行为禁止,如禁止参与特定课程、禁止接触学校某些系统等。对于有停学风险的学生也不是一停了之,政府要求学校为其提供对应的教学和支持,协助学生重返校园。
在英国,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防治不局限于学校层面,家庭、教育部门也应负担起相应的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为因校园欺凌而被停学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替代性教育服务(“转介学校”),学生在完成规定时间学习后,如果通过专业评估,则可以重返主流学校。学校教职工有义务组织学生学习预防校园欺凌的课程,关注学生偏差行为,将知晓的严重校园欺凌事件及时上报学校。监护人有改善被监护人偏差行为的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