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先行示范区与深圳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建设*
作者:蔡伟 赖晨枫 2021-09-15 14:43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能力是提高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和有力保障。深圳在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建设上面临挑战,也具有独到的优势。在立体化的先行示范区建设中,深圳可以在法治文明上迈出更领先的步伐,而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建设可以成为深圳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在全球的竞争中,深圳可以发挥它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和制度创新前沿阵地的优势,从优化地方立法权使用、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红利、吸取国外司法文明经验、借助产业优势协同发展等方面提升它作为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地位。
(二)现实多重挑战
首先,《立法法》对于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权限范围和监督机制等规定尚不明确。深圳可以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突破国家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未有明确指引(下文进一步详述)。我国 《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地方政府以何种路径介入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过程未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公平、公正极其敏感的纠纷处理领域,如何避免政府介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对于我国的仲裁业的发展,一个广泛的忧虑就是地方政府对仲裁机构的不当影响,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关键是仲裁的质量和公正性能否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20]这种忧虑对于诉讼、调解等其他类型的纠纷解决同样适用。因此,尚需要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探索“政府—市场”在这一方面的最优路径,在完善的特区立法体系内,减少与上位法的抵触和争议。
其次,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发展面临不同法律体系、文化、地域的理念、制度等的冲突。纠纷解决机制是系统性的综合工程,无论是国外如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地位崛起,抑或国内其他城市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都可能面临着司法理念和原则上的碰撞和融合。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就同时借鉴英美法体系下的判例法制度和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的制度,在证券群体性纠纷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尝试推行示范判决机制。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该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机制促进矛盾非诉解决,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效率,以利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