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作者:汤振华 涂云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关键词]监察法 党内法规 党规国法衔接 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 D262.6; 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3575(2020)06-0144-09

人类文明演进史表明,现代国家治理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综合系统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这是中国发展新的时代方位。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以宪法为统帅的国家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中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法理遵循,两者均是国家治理规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很早就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1](P147)党的十八大以来,党规体系的建设驶入历史快车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2](P50)。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监察法的制定是党领导人民深入推进反腐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在监察法的实施过程中,党规与国法相辅相成,在治理的功能向度上同向同行、在治理的绩效方面相辅相成。但是,囿于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党规与国法的协调和衔接不能一蹴而就,两者在相互交织和作用的领域仍存在一些不协调甚至可能冲突的地方,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可能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更可能影响到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当下,党和国家在监察法治领域的诸多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正在紧锣密鼓推进中,如何通过更优化的治理体系形成党规、国法的衔接和贯通,如何进一步有序推进监察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基于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有必要从党规、国法相互衔接和贯通的宏观背景下,厘清国家监察法实施中两大规则体系的关系,努力构建一种双向互动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

编辑:郑令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