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作者:汤振华 涂云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一、党规与国法衔接和贯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治中国是一个贯穿于党规体系和国法体系的时代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使得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科学、更加先进的法治理论体系指导下全面推进。 [3](P7)与西方传统的“国家法律中心”不同,法治中国的规则体系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统摄其中,由此形成了中国当代国家治理的一大特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旨在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则体系,而党内法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1]就党规而言,它绝非毫无秩序或目标的简单拼置,而是一套具有位阶顺序和逻辑秩序的规则体系。 [4](P6)通常认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由“1+4”模式的规则体系构成,所谓的“1”指的是党章,所谓的“4”指的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也有学者从更为宏观和广阔的层面区分了3个层次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的规则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明确列举的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种规则形式,第二层次的规则体系是由若干部单行党规文本与分散在众多法规性文件中的若干“条”党规规范共同构成的一个规范集合体。 [5](P17-18)第三层次的规则体系是党在长期的历史传统中形成的不成文规矩。在这3个层次的党规体系中,党章具有最高地位与最高规范效力。 [6](P71)就国法而言,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P22)

根据《党章》规定,党规是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的党内规矩,不属于国家法规制度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党规与国法在制定主体、适用范围、表现方式和实施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从法理上讲,实现党规、国法衔接和贯通应以党规、国法法律地位一致性为基本前提,如果两者法律地位不一致或不具有相同法律位阶,则党规与国法的衔接和贯通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要建成完备的国家法规体系,又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明确规定了党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进而明确了党规与国法的一般关系。这就使得党规、国法衔接和贯通有了明确法理依据。


[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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