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作者:汤振华 涂云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第一,人民意志和阶级属性的一致性决定了党规与国法在根本属性方面的一致和协调,这种基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原则为党规、国法的衔接和融合提供了政治和法理上的基础。无论从卢梭、孟德斯鸠以降的西方古典的人民主权理论,还是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逻辑来看,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的规则都必须依赖于人民意志、服务于人民利益。“国家法律是由人民及其代表意志的凝结,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规章,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我们开展群众工作,处理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遵循,应当在群众中深入宣传发动,全面贯彻执行。”[2]党内法规也是执政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人民根本意志的规则体系。在现代治理理论的基本逻辑方面,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大众代表型,也是精英领导型,更是一个使命型政党。 [10](P134-135)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初心和使命决定了党内法规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人民根本意志的基础上,最终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来看,是人民创造了规则,而非规则创造了人民,人民在理论和实践中创造的规则体系最集中的就体现为法律和党规,因此党规与国法反映的都是党和人民的根本意志,体现共同的利益追求。 [9](P28)
第二,党规与国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上的统一性决定了二者的协调和衔接具有哲学上价值论的基础。所谓的“统一”从语言学来看,其涵义有二:一是“合为整体”,与“分裂”相对;二是“归于一致”,与“分歧”相对。 [11](P174)从辩证法上看,世界是由矛盾构成的一个对立和统一的整体,隔离世界的普遍联系无异于否定存在的本身。在对立统一的系统中,差异当然存在。从党规、国法的规则制定主体、表现样态、适用领域和作用效果方面看,党规不同于国法。也正是因为如此,“党规纳入国法体系”的论点难以自圆其说。但是,必须肯定的是党规与国法同属于中国之治的“规范体系”范畴,两种规则形式均追求内涵于体系之中的某种价值并且以这种价值为指南。法治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都可以在党规、国法中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在本质上又是一种实质正义,它接受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的思想引领和指导。以党章为最高依据的党规和以宪法为最高依据的国法共生于“中国治理”和“治理中国”的伟大实践之中,党章和宪法在序言中都肯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带领国家和人民不断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理论。
[2]参见: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人民政府与安多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行终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