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作者:汤振华 涂云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在规范主义视野下,监察法治之下的规则体系之构建不仅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规则制度本身在结构和功能上进行整合的内在要义。一个符合程序化、法治化的科学的规则体系确保了国家反腐败治理功能的规范性和体系性,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确保“纪法分开”,又要实现“纪法贯通”。在“纪法分开”方面,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纪”的范畴大小以及“法”的边界。所谓“纪”实际上包括人大、政协、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警察等特定职业人群应当遵守的特定纪律,这些“纪”大都规定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亦即以往通称的“政纪”,实质属于法的范畴。长期以来,党纪和国法在相当程度上界限模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有70多条内容与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在该条例修订之时,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已经明确提出了“纪”和“法”分属于党规与国法的两套体系,“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针对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提出来的。在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将原来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违法行为,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纪,与法分开。 [19]

在“纪法贯通”方面,党规、国法的衔接主要体现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的内容。 [20](P80)就程序方面而言,党纪适用要先于国法适用,即是说,在逻辑上,一个公职人员只有先违反党纪才可能违反国法,违反国法的公职人员必定已经实施了违反党纪的行为。就实体规则方面而言,对公职人员的纪律惩戒和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惩戒在外观上虽然相似,但是在实体法上却存在巨大差别。例如一个公职人员可能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贪污受贿等行为,那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该坚持“纪在法前”原则,首先由党组织对该公职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此时的规则依据是党内法规。其次,由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贪污受贿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法益,属于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因此国家监察机关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初核和调查。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立案之后,若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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