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中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为分析对象
作者:郭秉贵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从一审到二审判决的反转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一审法院认定Cookie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利用Cookie信息进行商业活动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二审法院从规范互联网秩序与保障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双重视角出发,认定Cookie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利用Cookie信息进行商业推介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以该案为缩影,大数据时代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如何权衡的难题正在逐渐凸显。司法实践中通常以Cookie信息的定性作为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前提与边界,也即通过界定Cookie信息法律属性及其与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作出判决,但此种进路可能陷入诸多困境,如Cookie信息的边界难以准确把握、信息自由利用缺乏有效规制、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失衡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契机之下,将关注的重点从信息类型化回归到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明确私人生活安宁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坚持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相平衡的基本原则,突破对Cookie信息进行定性的路径依赖,加强对信息利用环节的规制,或许能为摆脱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带来一些启发。
五、结语
万物互联的时代,与个人相关的碎片化信息,广泛存在于网络和现实世界中。伴随着互联网所带来的社会形态的变化,人们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信息、痕迹变得具有法律意义。让渡和分享部分数据信息让人们享受到了远超从前的生活便捷,但在便利的背后,隐私权保护却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透视“Cookie隐私第一案”中Cookie信息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争,其背后更深层次蕴含的是如何有效平衡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关系。除Cookie技术外,时下正逐步发展并推广的网络信标、图像像素等其他类似设备识别技术,想必也同样会给隐私权保护法律实践带来一定的挑战。面对科技发展产生的新兴信息类型,通过完全明晰其范围及法律属性进而实现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平衡可能会遭遇一定困境。要走出当前所面临的困境,需要实现理念的转变,明确隐私权保护的是信息主体而不是某种特定类型的信息,选择“私人生活安宁”作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一个突破进路,坚持权利保障的底线思维,协调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其他同样值得兼顾的价值,在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寻求动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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