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中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为分析对象
作者:郭秉贵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从一审到二审判决的反转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一审法院认定Cookie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利用Cookie信息进行商业活动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二审法院从规范互联网秩序与保障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双重视角出发,认定Cookie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利用Cookie信息进行商业推介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以该案为缩影,大数据时代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如何权衡的难题正在逐渐凸显。司法实践中通常以Cookie信息的定性作为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前提与边界,也即通过界定Cookie信息法律属性及其与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作出判决,但此种进路可能陷入诸多困境,如Cookie信息的边界难以准确把握、信息自由利用缺乏有效规制、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失衡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契机之下,将关注的重点从信息类型化回归到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明确私人生活安宁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坚持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相平衡的基本原则,突破对Cookie信息进行定性的路径依赖,加强对信息利用环节的规制,或许能为摆脱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带来一些启发。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我们猝不及防地进入到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号称“网络时代的科学读心术”,它的价值就在于能把人的特征、行为、选择等信息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某些便利。但是,大数据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充满着风险与挑战,数据的集成性、流动性、透明性等导致在信息利用的过程中,隐私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1]在大数据的催化下,个人在互联网上产生的信息、痕迹,因其具有预测消费和推动生成数据红利的隐性功能,俨然成为信息利用者竞相争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宝贵资源,其中一个主要的用途就是整合、利用各种痕迹信息投放互联网广告。[2]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自由利用虽然可以在丰富用户选择、优化用户体验、节省筛选时间等方面提供一定便利,但广告轰炸、精准营销等个性化商业推介也随之而来,给私人生活安宁造成困扰的同时亦可能带来隐私安全隐患。[3]身处这样一个时代,生活中完全拒绝让渡任何个人信息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如何让这个“以部分信息换取便利”的交换过程变得更安全、可控。
当数据信息“升格”为生产要素后,[1]接下来的关键就是制定规则,既需要进一步明确何为隐私,何为个人信息,又要努力实现数据信息自由利用与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为协调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引领隐私权保护进入《民法典》新时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未来还要通过司法实践,真正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必依。[4]本文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朱某隐私权纠纷案[2](也称“中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为分析对象,从Cookie信息利用引发的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争出发,通过分析该案的一、二审判决及其论证思路,检视当前Cookie信息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困境,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索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之道。
[1]2020年4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一次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明确了完善数据生产要素配置的相关举措,强调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充分发掘数据价值,实现数据赋能。
[2]参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031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