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中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为分析对象
作者:郭秉贵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从一审到二审判决的反转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一审法院认定Cookie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利用Cookie信息进行商业活动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二审法院从规范互联网秩序与保障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双重视角出发,认定Cookie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利用Cookie信息进行商业推介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以该案为缩影,大数据时代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如何权衡的难题正在逐渐凸显。司法实践中通常以Cookie信息的定性作为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前提与边界,也即通过界定Cookie信息法律属性及其与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作出判决,但此种进路可能陷入诸多困境,如Cookie信息的边界难以准确把握、信息自由利用缺乏有效规制、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失衡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契机之下,将关注的重点从信息类型化回归到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明确私人生活安宁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坚持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相平衡的基本原则,突破对Cookie信息进行定性的路径依赖,加强对信息利用环节的规制,或许能为摆脱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带来一些启发。
由此可见,要完全厘清Cookie信息与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关系并非易事。但在《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契机下,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能带来一定启发:理论层面上,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其财产价值不突出,隐私之“隐”在于不想让私密信息、私人生活暴露于外界,隐私之“私”则在于私生活之安宁不被打扰。生活安宁权与生活秘密权是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隐私的主要内容。[10]司法实务中,司法适用隐私权规定时,一般认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本质上应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等具有高度的关联性。[11]由此可见,即使是匿名收集的Cookie信息,削弱或阻断了信息数据与个人身份之间的关联性,但由于个性化推介涉及信息数据的再利用问题,因此,即便难以对Cookie信息的属性作出非常清晰的界定,相关主体在利用信息数据开展商业活动时,也不得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三)Cookie信息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困境
正如上文所述,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明确Cookie信息属性及其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作为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前提,但此种进路可能陷入网络痕迹信息的范围难以明确、网络痕迹信息利用缺乏有效规制、网络痕迹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失衡等现实困境。
第一,网络痕迹信息范围难以清晰界定。以Cookie信息为代表的网络痕迹信息,作为互联网科技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此类信息的范围及属性。作为新兴信息种类,在我国具体的立法实践中,目前尚未对网络痕迹信息的范围及其法律属性予以明确规定,此类信息利用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多的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通过司法实践逐渐加以充实和丰富。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的进路是通过界定Cookie信息与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作出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判决。但在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概念内涵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界定不清的情况下,[5]此种进路可能遭遇困境。尽管依据某些特征可以描绘出个人信息与隐私之界限的大概框架,例如个人信息关注的是识别,隐私保护重在保密;个人信息更多聚焦于信息范畴,隐私不仅包括私密信息,还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是信息自由流动,隐私的本质是限制信息流动等,[12]但这些界分的标准整体上较为宏观,尚未与作为区分目的的差异性保护规则相对接,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隐私、个人信息的判断甚为模糊。[13]这也使得依据Cookie信息与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来界定其本身的法律属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在“Cookie隐私第一案”中一、二审判决的结果完全不同,其后的类似案件中有直接认定Cookie信息为个人信息的,也有引入非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更为复杂的区分的(如表1所示)。尽管这些实践在网络痕迹信息属性界定更加精细化方面做出了努力,但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Cookie信息法律属性之认定产生了更多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5]如在李某与上海映迪贸易商行、中视创艺(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6453号)中,法院判定被告映迪贸易商行在其运行的网络平台擅自抓取、保存原告个人信息并对外推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侵犯;陈某某与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7843号)中,法院认定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