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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2021-08-30 15:17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那么,此种“确保尊重”(ensure respect)的范围究竟为何,是否可以延伸至作为第三支柱的“及时、果断的行动”?这就成为了根本矛盾所在。2009年辩论大会以及2011年利比亚危机之后国际社会的态度都表明了这一点:大部分国家的态度普遍倾向于认可前两项支柱,对第三支柱却强调通过外交谈判和政治途径与当事国政府进行沟通,对选择性适用以及采取武力抱有明显的顾虑。“保护的责任”的案文本身未赋予任何国家单独使用武力的权利应无异议,但是安理会是否因此获得了某种法律义务却存在争议。“保护的责任”在2个维度上所包含的内容,其性质完全相同吗?在本国未履行责任之后,其他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能完全对其加以继承和行使吗?这些都还有待更进一步的讨论。

可以看到,“保护的责任”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第一支柱的规定中,而第二和第三支柱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其中,最为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即使各主权国家拒绝履行作为国际社会一员所承担的上述责任,也不会因违反而引起制裁或救济。[54]概言之,“保护的责任”距离积极的国际规范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国际社会对全体人类的责任或许暂时仍然偏向后者。未来,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制度”的编纂与发展,国际法理论中对“国际组织负有法律责任”这一观点的辨析,都会对“保护的责任”的命运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54]Carsten Stahn,“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Political Rhetoric or Emerging Legal Nor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2007.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