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2021-08-30 15:17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通过上述变化,“保护的责任”收获了人道主义干预未能取得的成功:首先,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了这一正当性话语的存在;不仅于此,从由非政府组织提出,再到被联大和安理会频繁援引,“保护的责任”一直行进在从概念到规则的制度化道路上,所朝向的最终目标,是融入甚至变革现行的国际法体系。早在2004年,“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A More Secure World)报告已经表示,希望“保护的责任”成为一项“新兴的规范”(emerging norm)。[29]“保护的责任”是在人道主义干预无法获得认可的情况下而形成的。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孤立或偶然的事件,而是20世纪以来国际法人本化现象的逻辑必然和重要反映。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人道主义干预的延续,“保护的责任”与前者分享着共同的普世性道德观念:人权不再仅仅是一个和主权相对应的、或是从外在限制主权的概念,而是构成了主权正当性的内部基础。[30]在人类文明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主权的解释进路当然不应如此片面。但必须承认,当前的国际社会,仍然是以西方的秩序想象为原型而展开的,人权作为主流价值依旧会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趋势。对此,有学者指出,在联合国仍然无法以人道名义超越国家利益的历史时刻,“保护的责任”却已经进入了国际规范的万神殿(Pan-theon)。[31]这固然有其夸大之处,但面对救助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国际法困境,各国难以对人道主义干预之必要性一概加以否定也是客观的事实。下面,本文将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对“保护的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29]UN General Assembly, A 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A/59/565), Report of the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 Challenges and Change, p.57, para.202.
[30]陈一峰:《后冷战时代的不干涉内政原则—西方新于涉主义理论及其批判》,《中国国际法年刊2011》,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年,第107页。
[31]Mark B. Taylor,“Humanitarianism or Counter-Insurgency? R2P at the Crossroads”, International Journal,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