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合作与美德的本质*
2021-09-15 14:37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事实上,“报复”和与之直接相关的“利他惩罚”有着深厚的生物学和社会学基础。(1)生物学基础:“在游戏参与者决定实施惩罚时,他们的大脑处于正电子放射断层造影探测系统(PET)的扫描之中。……结果表明大脑纹状体活动加强,而大脑的这一部分活动与人们体验奖励相关联。实验证明那些大脑纹状体激活程度越高的人,对对方实施的惩罚就越重。”[9](P99)换言之,实行“这种(报复的—笔者注)欲望是有生物学基础的,而且这种惩罚行为事实上能获得快感(或者起码引发类似快感的反应)。”[9](P99-100)(2)社会学基础:“要解释人类社会的高水平合作,利他性惩罚可能是一个关键性因素。……最新的人类合作演化模型也显示,利他惩罚行为在演化上有久远的历史,这暗示人们承担惩罚他人的成本的机制是自然选择的结果。”[3](P181)我们在以报复、惩罚等方式努力维系合作的结构,维持“美德”的基础。 [9]
人类是合作的动物,美德是互惠合作的结果。
二、自私的悖论
启蒙时期的不少道德哲学家认为,人类并不自私。如弗兰西斯·哈奇森认为,人类是关心他人的仁慈的物种:人类“意志的行为”可区分为“自私”(selfish)和“仁慈”(benevolent)两种类型,“所有严谨的争论都已证明,意志的所有动机出自于同一个源头,没有人能够否认我们经常具有真正发自内心的、未加掩饰的希望他人幸福的愿望,只是在这些愿望的程度上非常不同而已。”[7](P9-10)
[9]马丁·诺瓦克(Martin A. Nowak)等提出,基于奖励的机制对于合作同样意义重大。实际上,惩罚与奖励构成了美德赖以形成的外在约束和内在激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