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下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比较研究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三)区块链技术与隐私权衔接
1.立法与技术保障权利
区块链技术要实现隐私权保护,要求区块链技术能为隐私权权利主体带来技术安全。隐私权旨在维护人性尊严和尊重人格自由发展,属于一种人格利益而为人格权在私领域的具体化。我国《网络安全法》要求信息安全是国家主权层面法律设计,属于公权力在公共领域的具体化。从法秩序统一性看,我国《民法总则》第110规定隐私权属人格权范围。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109条规定隐私权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也属于人格权范围。至于信息权利,《侵权责任法》第110条和《民法总则》第111条有相似规定。信息权与人格权同在人格尊严框架下,可以视为法定人格权范畴。伴随信息社会发展,隐私权概念具有开放性,是个人对私领域的自主权,有信息隐私权和信息自主权之意,二者是德国法与美国法的不同称谓而已,意思等同。隐私权的核心结构为私密领域和信息自主。
区块链技术应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数据者,有义务提醒用户放置私有链模块处,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式和范围坚持正当、必要原则,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从技术角度,确保信息安全。区块链融合匿名位置隐私保护方案,采用区块链存储博弈过程和协作用户的位置信息,无须第三方机构。 [14]对于用户私密领域信息使用设置前置条件,需经过私有链所属用户同意,由该用户自主推送至公有链。数据的隐私及安全性通过各种加密技术来实现。 [15]区块链技术要能实现公有链与私有链信息数据转化,转化主体为用户(即信息记录者)。只有实现用户权利保护,才有区块链技术的市场应用,才能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