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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下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比较研究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从司法实践,1905年美国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在Pavesich v.New England life insurance Co.案 (122 Ga190,1905)认为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保险广告应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现自己,其是一种自由权。1977年美国Whalen v. Roe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控制危险药物使用乃警察的正当权利,将存储的信息对医生或公共机构公开,并不当然侵害隐私权。在德国人口普查案,联邦宪法法院认定普查法违宪,创设个人信息自主权,以资料使用的可能性或结合作为判断的裁判标准,修正领域理论。

可以归纳出,隐私权保护范围是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具体包括私人独处生活领域和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权衡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较量,须遵循比例原则,保障言论自由前提是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及生活资料信息。其中涉及公众人物的生活信息保护强度比例明显弱于一般人。

(二)被遗忘权保护范围

从理论层面,被遗忘权从传统“刑事犯罪记录被遗忘”的范围扩张而来,同时又受到新条件约束(互联网存储信息)。对被遗忘权进行定义可明确其保护范围的理论基础。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针对信息控制者通过互联网方式掌握的与信息主体有关的特定信息,而请求其删除的权利[7]。其作为人格权一种,涵盖了人格利益有关的信息,如姓名、年龄、婚姻、家庭等,折射出对公民人格利益保护,但其不具有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保障公民人格尊严和自由。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