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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下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比较研究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从立法层面,“被遗忘权”概念最早由欧盟于1995年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更正、删除或者屏蔽不完整、不准确的个人信息。就国外立法而言,2016年4月6日,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第17条规定了被遗忘权(亦即信息删除权):信息主体有修改、删除和限制传播其个人信息的权利。美国加州通过“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于2015年生效。1974年的《美国联邦隐私保护法》系以政府机构为规范对象,对来自企业或个人的侵害仅作个别性地规范,主要理由系国家权力干预的疑虑,并为维护信息自由,强化当事人自治的信息自主权。相比而言,欧洲被遗忘权立法较为系统,成熟度高。就国内立法而言,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和第127条分别对个人信息和数据从收集、使用等方面给予立法的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信息主体享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个人相关信息的权利。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8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害公民网络信息阻却事由。2017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刑事犯罪角度保护个人信息,但对被遗忘权未作具体说明。

从司法实践看,2014年欧盟法院关于被遗忘权对谷歌诉冈萨雷斯作出了判决,肯定了被遗忘权保护态度。谷歌履行该判决,此后受理30万条申请删除信息请求。2015年,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任甲玉诉百度公司案,属于司法审判回应被遗忘权,对其权利归属和保护标准作了初步规定,侵犯被遗忘权构成要件,要具有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且要具备信息特殊性限制因素[8]。关于待删除信息,需判断是否具有删除合理性、删除技术可能性,而涉及公共利益可排除被遗忘权适用。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