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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法治目标协调推进 ——以自贸区制度为视角

2016-09-06 15:31 来源:深思网
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构成了当今中国两个最鲜明的主题。然而,由于法治与改革具有不同的思维走向和价值选择,在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中,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矛盾。

(二)改革与法治价值选择的差异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具有稳定性价值。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最忌讳“朝令夕改”,即是建立在这一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治理是规则之治,不确定的法律无法给民众以确信感和安全感,遵守法律甚至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更加无从谈起。有学者指出,法治本身的要求就是保持业已制定的法律所确定的核心价值,保护既存利益格局及现有的社会秩序等。[4] 而改革具有创新性,呼唤对现有的体制和利益格局进行调整重组,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改革强调现有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变动性,需要破旧立新,挑战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并代之以新的制度和秩序。可见,改革与法治这两个核心命题之间,存在着某种张力。正如康德所说“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到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必然会出现某种形式上的悖论”。[5]

总体而言,法治是国家的常态治理方式。为了能够实现法治,法律必须保持稳定。在稳定的法律之下,一般不要求改革,而是要求法治经常性地发挥作用。[6]但是与法治的稳定性、保守性不同,改革要求打破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改变法律的规制理念或者方法。这种价值选择上的差异,导致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基础缺乏、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条件下,政府往往会先探索实践、试点试验,改革成果经过检验后,再通过立法予以确认。这种政策推动型的改革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实践先行立法附随的改革模式也日益显现出弊端。改革与法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并导致“改革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律”的认识误区,[1] 以至于长期以来造成一种错觉,即牺牲法治是改革的必然代价。

实现法治总体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在治理领域一场全方位的深刻变革,难度之大、挑战之艰巨前所未有,这就客观上决定法治的变革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顶层设计,需要以全局的观念甚至国际化视角保障其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法治试验不应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对于先行先试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更“要避免‘法治行政区域化’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7]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