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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法治目标协调推进 ——以自贸区制度为视角

2016-09-06 15:31 来源:深思网
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构成了当今中国两个最鲜明的主题。然而,由于法治与改革具有不同的思维走向和价值选择,在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中,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矛盾。

二、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

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与改革并不存在剧烈的冲突,存在的其实是具体法律规则与改革的冲突。改革的确需要突破现有的部分法律规则,而法治也确实要求尊重现有法律的权威,但法律规则并不等同于法治。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可见,法治更多的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对法律价值的追求,而并不意味着要求社会全体成员对现有法律规则机械地遵守。

从法律发展的角度上看,任何社会的法律规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需要改革与以推动。以美国宪法为例,尽管今天的美国宪法仍然保留着1787年制定时的七条正文,但至今已经通过了27项宪法修正案,总条数超过四十条。[①]面对陈旧滞后的法律规则,我们需要运用法治方式加以改变,从而使法律趋于完善。因此,改革与法治是存在并且可以进行良性互动的,坚持法治绝不是要停滞改革,法治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停滞改革的理由。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发展需要改革也需要法治,应当正视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以法治引领改革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也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亦指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明确指出了在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时,法治的引领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法治环境的逐渐完善,我们有条件也有必要转变改革的思路,改变过去政策推动的路径依赖,以法治引领改革,实现改革决策与法治规范的协调同步。

一方面,改革要在法治允许的框架下进行。法治既能适应社会制度转型的需要,又能保障改革的持续发展。将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从而保障了社会转型在可控的范围内,使得社会转型朝着法治中国的目标前行,以法治促改革顺利展开。当改革遇到制度障碍时,应努力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减少改革与法治的直接冲突。[8]

另一方面,通过法治转化顶层设计,推动改革科学发展。通过立法授权等形式,为改革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大空间,以法治保障改革成果,使法治不仅是改革的被动回应,更要对改革进程的谋划和前瞻,为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是改革的民意基础和正当性前提。[9] 法治则恰恰是改革获得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唯有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治理形式,能够以其公平正义价值最大限度回应各种社会诉求,以其理性、客观的价值导向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因此,改革的过程,就是法治不断规范改革行为,保障改革以正确的轨道发展的过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共中央的严格要求,改革行为必须以法治规范,在改革行为能够依照现有法律规则进行时,坚决遵守法律,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在改革需要依法获得授权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重大改革面临法律障碍时,应严格遵守修法程序,公开公正,依法限定改革行为的边界,防止一部分改革行为对法治秩序造成冲击,避免违法改革的“破窗效应”。

(三)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表明,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还表现在法治能够巩固既有改革的成果。法治建设要妥善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既反映和确认改革的成功经验,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预留下空间。这也是我们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成功经验。法治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制度的立、改、废,确保已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加以确立、巩固,甚至上升为根本性原则和制度体系,而随着改革不断的深入,整个一套制度体系也会愈来愈完备,更具科学性、有效性,从而实现改革与法治共同推进、协调展开的良性互动局面。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