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秉性与特质

作者:李福林  2019-12-03 15:30  新传播    【字号:  

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法的基本范畴的厘定和具体应用具有指引和规范的功能。厘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秉性和特质可以更好实现规范与现实限制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目的,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鉴此,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行政法律关系的秉性和特质,对其作科学的说明和分析,界定行政法与相关的其他部门法的边界,有助于我们充分了解和正确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意涵,进一步体会与理解行政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本质。

二、行政法律关系之秉性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核心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必然也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基本内容。对行政法律关系秉性的厘定和明确,不但能让我们清晰的界定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意涵和主要区别,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分析和把握各种行政法现象。 

(一)20世纪80年代行政法律关系之意涵 

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历来为行政法学界所关注和重视。早在1983年王岷灿先生在撰写《行政法概要》时就指出:“行政法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样社会关系称为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1通过分析、归纳和总结,我们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意涵,从五个方面进行解析与定义:其一,皮纯协、张成福主编的《行政法学》提出了权利义务说。权利义务说以其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来界定,“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本质涵义就是指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各种行政法律规范与规定所构造的、承认的、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其二,许崇德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提出了行政过程形成说。行政过程说以其的形成阶段或者说是形成过程来界定,“主要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形成的,行政法规范所规制的各种关系”,简言之,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法的规定程序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和形成的互联联系。其三,于安主编的《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内容法定说。内容法定说以其从法律关系的蕴含的内容来界定,“认为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规范所构造的与确认的就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各样的社会事实关系的概括”。其四,陈安明主编的《中国行政法学》提出了职权界定说,职权界定说从行政主体具有的法定职权来界定,“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规范与调整的,为了实现权力的有效限制与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的行政目的而发生的行政主体的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五,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提出了调整主体和对象法定说,主体和对象法定说以其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主体身份和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来界定,“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依职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的关系。”2

(二)20世纪90年代行政法律关系之意涵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意涵大致上形成一定的共识。行政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规范、承认、确立和调整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诚然,行政法律关系意涵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所指和确切意旨,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抑或说存在着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来分析和理解。显然,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其一,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规制和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力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


1.参见王岷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第2~3页。   2.参见许崇德:《新中国行政法学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54~56页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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