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秉性与特质

作者:李福林  2019-12-03 15:30  新传播    【字号:  

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法的基本范畴的厘定和具体应用具有指引和规范的功能。厘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秉性和特质可以更好实现规范与现实限制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目的,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鉴此,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行政法律关系的秉性和特质,对其作科学的说明和分析,界定行政法与相关的其他部门法的边界,有助于我们充分了解和正确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意涵,进一步体会与理解行政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本质。

体与行政工作人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律关系首先是因为实施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相、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调整,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2这种定义体现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关系,包括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其三,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行政权配置法律关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3从这个角度分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内涵由四个层面的内容构成:第一层面讲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行政主体的作用;第二层面讲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实现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关系;第三层面讲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运用行政法规范加以调整而形成的关系;第四层面讲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之间和行政主体与行政它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作者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之意涵

以上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和不同角度去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体现了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律关系意涵的认识处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的过程之中,也显示了行政法律关系内涵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显然,行政法学者们都倾向于,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作宽泛和广义的理解与分析。行政法律关系作广义的运用和界定,这表明行政法学的理论界对拓展与扩大行政法疆域和范围的考察。诚然,行政法有自己独特调整和规制对象,“行政法是围绕行政权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即是行政法涉及行政权的配置、行政权运行过程之规制等。”4通过行政法律关系的广义界定,伸展行政法的边疆、扩展行政法研究的路径、确立行政法发展的方向,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学术价值和学术能量。综上,行政法律关系可以理解或者界定为,由行政法规范所确立的、承认的、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我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5权力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前提条件,为了确保行政主体顺利的、合理的和有序的完成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的,有必要将不同类型的行政权力分配到行政主体的手中。“行政权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赋予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与社会行政事务的权力;它具有公共性、强制性、执行性等特征。”6一般来说行政权,有几种典型学说:国家权力说、国家政权说、公共事务管理权说、行政事务管理权说。行政法律关系源于行政权实际行使过程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都因为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行政权在制度层面上分析,其是一种执行权;在操作层面上分析,其是一种从属的、被控制的权力;在司法审查的层面上分析,其是一种程序规制的权力。司法


1.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7页。  2.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10页。  3.参见袁曙宏:《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7页。  4.参见江国华:《中国行政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0页。  5.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0页。  6.参见江国华:《中国行政法学总论》,第71页。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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