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主义与“麦迪逊时刻”: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历史实践

作者:席伟健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典范意义在于人们首次通过理性的辩论与抉择摆脱孟德斯鸠共和制理想框架和欧洲大陆近代主权学说的束缚,组建成不同于任何传统组织的有机政治共同体,并且在政府纵向权力的划分上开创了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建立在多上的一”这一源头。


至于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政治人物,则大多数是律师、种植园主和商人。确实,正如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这样一个商议奠定美国新秩序的团体,可能会为了攫取自身利益而威胁到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利益。因此,在他看来,充满保守色彩的1787年美国宪法是一个阴谋团体的产物。对于制定宪法的工作来说,这些政治人物已经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传统可资借鉴:上溯到《大宪章》甚至更久远的英国政治和宪法理论的遗产、殖民地五代居民有关代议制议会、市镇大会和县法院的经验、《独立宣言》颁布前有关权力问题的探索性辩论、各州宪法的起草经验以及各州政府和草创的邦联政府的管理经验[1]。关于比尔德的担忧,当时拥护和反对制定新宪法的政治人物各有不同意见。

当时,许多政治人物与麦迪逊一样,对《邦联条例》和各州宪法有着同样的观点。然而,最终让他在这场立法改革运动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并不仅仅是因为他思维的独创性,其中还包括他知识的全面性。联邦大会召开的一年之前,他的政治敏感性就已被证明是全面的,这不仅仅体现在他对与会代表将要面临政治事件的深度的了解,还体现在对即将遇到的障碍与机遇的充分估计[2]

在麦迪逊看来,理论上,政府结构的统一性和组成部分的系统性可能似乎有缺陷;然而在实践上,它可能为了整体福利以令人吃惊的精确和力量而在运转。在经验上无论发现什么运行良好,假设的改进都几乎不会危及它。时间以及长期稳定的运作,对所有社会制度的完善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它们要有任何价值,都必须与人民的习惯、感情和追求相结合。总之,美国宪法是一次既创设国家主权又维护州主权的尝试。麦迪逊曾经用这样一句话概括联邦主义的主旨:我们因团结而存在,因分裂而毁灭[3]

总而言之,到1787年初,美国社会的状况让人无法对国家的前途保持乐观—百病丛生的经济、动荡不安的社会、无能的国会、空虚的财政以及失败的外交—所有这一切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考虑美国政治体制的设计问题了[4]。因此,从原本意义上看,美国革命最初是一种力图恢复原有秩序与权利的努力,是要回到过去,而不是革故鼎新。

 

二、殖民地的治理经验:权力与秩序产生于社会共同体

北美殖民地秩序的原初合法性来自于罗马教廷所规定的神学契约原则。根据这种原则,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发现了仍被所谓异教徒和野蛮人占领的土地,即有权宣布对其拥有主权。也就是说,新大陆的原初秩序,是在旧大陆的秩序成立基础上才得以成立的。英国对北美的侵入始于1496年,随后英国国王亨利七世颁发特许状,赐予威尼斯籍的探险家约翰·卡伯特(John Cabot)“完全的和自由的权力”,去探索和发现“迄今为止仍未被基督徒发现的一切仍由异教徒所占领的岛屿、国家、地区和领土”。因此,卡伯特在北美登陆后,随即宣布对其拥有主权,这构成了日后英国声称对北美拥有占领权的法律基础。

1578年,英国王室向汉弗莱·吉尔伯特(Humphery Gilbert)颁发了开发北美的特许状。1583年,吉尔伯特抵达北美,但未能建立永久性的英国殖民地。1584年,王室又向吉尔伯特的异父弟沃尔特·雷利(Walter Raleigh)颁发特许状。1587年,雷利组织了一百多名英国移民到北美,但是该殖民地仅存


[1][美]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杨国标、张儒林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07页。

 

[2][美]杰克·雷可夫:《宪法的原始含义:美国制宪中的政治与理念》,王晔、柏亚琴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页。

 

[3][美]约瑟·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578页。

 

[4]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2~83页。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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