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主义与“麦迪逊时刻”: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历史实践

作者:席伟健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典范意义在于人们首次通过理性的辩论与抉择摆脱孟德斯鸠共和制理想框架和欧洲大陆近代主权学说的束缚,组建成不同于任何传统组织的有机政治共同体,并且在政府纵向权力的划分上开创了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建立在多上的一”这一源头。



的概念拟制了新的拥有主权的联邦。联邦党人给出的对应办法在后世被证明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创举: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1]。他们巧妙地借用“人民主权”的理论来作为宪法设计的合法依据,从由众多个体组成的“人民”这个总体概念出发,为新创制的主权奠定了坚实的论证基础—尽管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根本的解决,甚至在近80年后不得不以内战的形式来处理,但是在当时至少在表面上解决了州主权和新创制的主权的矛盾。

麦迪逊为了建立更大的共和国而对联邦原则的发明,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一种经验及对政治体深入了解的基础之上。政治体的内部结构决定了它们的命运,可以说,为其成员设定了不断扩张的条件,这种不断扩张的原则既不是膨胀也不是征服,而是权力进一步的联合。正是这种经验而不是任何理论,使麦迪逊理直气壮,抓住孟德斯鸠一句随口的评论—其实孟氏那套精心构筑的分权制衡理论体系原本就是建立在对英国宪政的颇具争议的解读的基础上的—大做文章,反复论证,即共和政府形式若是以联邦原则为基础,就适合于广袤的和不断拓展的地区[2]

对美国的民主有过最深入细致的考察的法国人托克维尔认为,在理解一个社会如何运作时,有三种因素举足轻重,其一是“上帝为人们安排的独特的、偶然的地理环境”,其二是“法律”,这里可以宽泛地解释为制度—即对各种活动起作用的规则(Commons)[3],第三个因素是“民情与民俗”(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在讨论这个因素时,托克维尔意指“心理习惯”(the habits of the heart)和“塑造人们心智特征的各种思想观点”,奥斯特洛姆倾向于将其解释为包括思维习惯和认知。因此,在影响美国宪政制度的诸多因素中,美国人的心理和心智习惯最为重要:人们通过订立圣约和睦相处也许可以看做是设计联邦治理体制的最重要因素。

当时,美国社会的现实是,并不存在欧洲大陆国家广泛存在的泾渭分明的阶级对立的状况,而是出现了众多的利益单元—自耕农、手工业者、商人、种植园主等等。因此,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政党、私人社会政策研究基金会以及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不计其数的特殊利益集团—即麦迪逊所讲的“派别”。当然,他并没有预见到以这种机构为中介的政治参与会比通过投票选举代表这种偶尔的机会实现的政治参与更为强烈和持久,但他清晰地把握住了对抗性模式的核心原则,并把它理解为一种把多样性转化为共和国大厦的核心支柱的方法[4]

在麦迪逊看来,正是联盟的成立,建立了一种新的权源,它绝不从州的权力中汲取力量,正如它不是以让渡州权为代价而建立起来的一样。……邦联的缺陷是没有形成“总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割”,它行动起来就像是一个同盟的中央代理机构,而不像一个政府。在这样一种权力同盟中,对于加盟的权力而言,存在一个危险的倾向,它们并不相互制衡,而是相互抵消,从而滋生出无能。虽然孟德斯鸠认为只有在小型国家里共和政府才是有效的,但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不约而同地留意到孟德斯鸠的另一个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共和国的邦联制可以解决大国的问题,条件就是成员国也就是小共和国,能够组建一个新的政治体即邦联式的共和国,而不是将自己交给一个单纯的同盟。显然,美国宪法的真正目标不是限制权力,而是创造更多的权力,实际上是要成立和正式构建一个全新的权力中心,注定是要补偿一种权力,该权力的权威曾覆盖辽阔地域的邦联共和国,但在殖民地脱离英王的过程中丧失殆尽。这一复杂缜密的体系是精心设计出来的,以保持共和国权能的完整性,不


[1]4[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雅典至今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3、338页。

 

[2][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152~153页。

 

[3]在讨论制度因素时,托克维尔认为三个制度最为重要:第一,美国人采取的联邦政府形式;第二,乡镇的制度;第三,司法权的结构。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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