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惩戒与政治博弈—以1928年上海临时法院卢兴原撤职案为例

作者:姚尚贤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时接管的上海临时法院,其审判和司法行政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 要]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时接管的上海临时法院,其审判和司法行政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时任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卢兴原撤职案所引发的法律争论、政治较量及其最后的处理结果,成为民国时代法官惩戒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转折点,改变了清末以来移植的大陆法系法官惩戒模式,影响了南京国民政府时代司法理念的演变、司法制度的定位与设计以及司法与行政关系等多方面状况。当今司法改革推行中如何设计法官惩戒并施行,对于保证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卢兴原撤职案所提供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值得重视。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官惩戒 上海临时法院 民族主义 卢兴原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3575(2019)03-0078-09

 

 

司法系统中的法官任免与惩戒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环节,其设计与具体实施对于司法制度运行和司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法官任免制度作为法官进入司法系统的首要筛选环节,历来为学界和社会所重视。与之相对应,作为司法制度中的后置阀门,法官惩戒制度一方面发挥事后监督功能并为法官行为划定边界,另一方面亦以制度化的方式表达主权者对司法与其他权力间关系以及社会对于司法制度的认知。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惩戒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方面对于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实现具有路径影响,另一方面亦展示了司法改革的司法理念和指导思想、司法制度特点以及各种利益的斗争和妥协。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过程中围绕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卢兴原惩戒撤职案而发生的争论,无疑是民国时代法官惩戒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关键转折点,不仅展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与理念,同时影响国民政府对于司法权的定位、司法与其他权力的关系及司法制度的具体运行。因此,对围绕卢兴原撤职案的法律争论、政治较量和最后结果进行讨论,具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卢兴原惩戒案的历史场域与时代背景

(一)镶嵌在公共租界中的临时法院

上海临时法院的前身是晚清以来在上海公共租界中专门负责审理华洋诉讼的会审公廨,其成立始于1926年五卅运动后的中外协商,最后由当时北洋军阀孙传芳管辖下的江苏省政府与外国驻沪领事团签订《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简称《暂行章程》)为割据并于1927年1月1日成立[1]。上海临


[1]关于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组织架构、权力斗争和历史变迁的内容,可以参考陈策:《上海公共租界法权变迁问题研究—基于会审公廨、临时法院、特区法院的考察》,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洪佳期:《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姚远:《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等相关资料文献。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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