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惩戒与政治博弈—以1928年上海临时法院卢兴原撤职案为例
作者:姚尚贤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时接管的上海临时法院,其审判和司法行政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法院取代会审公廨,是在20世纪20年代的“革命之再起”时期中民族主义运动的成果之一,在当时引来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而在此会审公廨收回建立临时法院过程中,不仅涉及了中国与各外国在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上的角逐,亦为当时国内的中央与各地方势力之间关系所影响,加重上海临时法院的临时色彩和缺陷[1]。而当时发动国民大革命的国民党政府(未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基于自身的政权合法性和司法党化运动所带来的对司法主权的强调,曾强烈反对地方军阀与外国驻沪领事团解决会审公廨中的法权问题,认为此种行为不能够彻底解决会审公廨问题[2]。然而随后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基于临时法院问题中中外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希图树立政权新形象,选择了由国民党领导下的江苏省政府与领事团签订与《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相似协定来进行主权宣示并赋予临时法院合法性的缓和作法。在此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力图将上海临时法院置于其国家政权体系的框架下,而对于临时法院院长和法官的更换亦成为政权更替后的必然。
(二)从众望所归到被公开惩戒的临时法院院长
由于上海临时法院处于为英美所主导的上海公共租界,加之上海临时法院的复杂性和《暂行章程》中的相关协定,在南京国民政府时代担任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必须满足来自专业和政治上的众多需求。而接任临时法院院长的卢兴原,作为具有英美法律教育背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并在国民党政府中有一定资历的革命元老[3],被当时政府内外认为是较为合适的人选。如主流报刊《申报》中曾经刊登了时人对于卢兴原上任的看法和评价:
其为粤人司法巨子,此次来沪任事,必能争回利权……今日之欢迎非为院长,实欢迎院长之人格,上海百余万市民,一粤人已有十余万,得公正廉明之院长为之保障……今天欢迎临时法院院长林梁二推事,深幸政府委任得人,上海民众最要得法律保障,以前是个人政府,今日是国民政府,从此我同乡及民众得法律之保障,深以为慰。[4]
可见在国民党政权接管上海临时法院初期,卢兴原作为特殊背景的专业人才,符合当时政权各方面要求并且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预期,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于在临时法院的工作中捍卫国家和民众的权利。而卢兴原本人亦希望在临时法院院长任上能够为国家和民众做出贡献,其在参加上海广肇公所、广东俱乐部两团体欢迎茶会上发表演讲中表达其对任职的理解和希望各位支持:
(鄙人)才疏责重,深惧不胜,但既承政府委任,只好勉为其难,以身许国,一切秉公办理,以期无负委托……甚望同乡亦一致努力,鄙人与林、梁二君今既服务法院如有办理未心及应行改革之处,尚祈指示。试恐才力有不及之处,极盼我同乡及各帮与诸同志以法院事为大众之事,时时赐教,以使改良,鄙人固盼望人指教,亦甚愿人攻击,俾职责易于进行。[5]
[1]关于上海临时法院收回过程中司法与其他政治权力的关系,可参见姚尚贤:《司法改革中的多元竞逐与单一效忠—以民国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为例》,《南开法律评论》,2016年第11辑。
[2]刘惠吾主编:《上海近代史(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3页。
[3]卢兴原,广东新会人,英国牛津大学文学士,伦敦燕拿法律学堂任大律师,1919年回国后于香港、广州执行中英大律师职务,军政府外交部总务司长;1920年任外交政务司长;1920~1922年任大理院庭长兼任平政院庭长代理大理院平政院院务,1923~1926年任总检察厅检察长,1926年兼任司法行政委员会委员,广东高等审判厅厅长,法官考试委员会委员长。其长期在跟随孙中山,属于国民政府的早起司法元老。其被任命为上海临时法院院长时年龄为43岁。其他有关卢兴原的信息详见其简历档案,上海档案馆:Q179-1-25。
[4]2《粤人两团体欢迎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卢兴原记》,《申报》,1927年6月2日。
[5]3江照信:《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居正司法时期(1932~1948)研究》,清华法学出版社,2010年,第78~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