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惩戒与政治博弈—以1928年上海临时法院卢兴原撤职案为例

作者:姚尚贤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时接管的上海临时法院,其审判和司法行政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作为最终裁决者必须进行决定。由于晚清以来在华外国势力的行为及其与民国地方割据的联系所激发的民族主义社会思潮[1],使得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社会出现“革命之再起”现象。此现象实质上是对清末民初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方向、理念和方式的反思。具体到卢兴原案的处理,事实上是国民党政权在司法领域中对司法和行政关系、司法与党权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和选择。因此,卢兴原案的始末都深深镶嵌在当时的民族主义社会思潮环境当中。

由于上海临时法院在产生和运行上的特殊性以及卢兴原本人经历中的英美色彩,使得对于卢兴原的裁撤惩戒与上海公共租界内的外国集团产生了关联。当时上海公共租界内的外人大多数表达了对卢兴原被撤职的同情以及对国民党政权行为的质疑,时任英国驻沪总领事巴尔敦(S. Barton)在致英国驻北京公使信中谈及对于卢兴原案的看法:“卢先生遭撤职的经历听上去当然不会令人愉快。……在中国,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新概念,尽管纸面上可能已经获得保证,但还没有得到公众舆论的支持,不论是官方还是其他方面……”[2]

在这种同情态度的基础上加之各种利益的考量,驻沪领事团由当时的领事领袖克银汉就卢兴原案和临时法院院长更换问题与当时的对外交涉专员金问泗进行了交涉并表示对国民政府对卢兴原惩戒的抗议。在激进的民族主义成为社会思潮背景下,来自领事团的抗议不但没有为卢兴原提供支持或者声援,反而刺激了来自国内社会各界的严厉批评和指责,客观上是卢兴原的处境更加微妙。如当时著名法学家伍澄宇对领事团的抗议提出批判:“予不暇为吾国主权惜,而对于领团自认为法治国人民,致有自立法而自坏法之嫌,深为遗憾耳。”[3]即使是当时的律师公会,亦发表宣言支持江苏省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决议,批评卢兴原的违法抗纪以及外国势力的越权介入:

是省政府对于院长推事,实握有完全之任免权。除照例通知领袖领事外,固有绝对之自由,不受何种限制,此内外各方所当了解者也……至受省政府任命之卢兴原本人,依官吏服务法规,对于本管上级机关之命令,只有服从,决无抵抗之余地,乃世界各国共同之公例……(卢)在法纪上背弃法令,蔑视长官,在道德上患得患失,凭籍外力以拥护个人禄位。国家纪纲、政府威信、社会道德,同时受其蹂躏,且适发生于中外具瞻之上海,实为我中华民族可痛可耻之事件也。[4]

而最能够代表当时对以领事团为代表的外国势力介入卢兴原案的不满和愤怒是当时的主流报刊《民国日报(上海)》中的评论:

此事在我们看,已属不成问题;不过为帝国主义者摇旗呐喊者太多,或许还有点波折,也未可知。但是,我们总须坚持:易一法院张,为中国底内政问题。用不着外人来瞎说闲话。[5]

面对领事团对卢兴原案的介入,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进行了强烈回应。对外交涉专员金问泗在代表国民党政权复函领事团中指出对卢兴原的裁撤惩戒是中国内政问题,要求各国按照《暂行章程》条文尊重中国政府的决定[6]试图仿照过去经验而尝试以其实力改变卢兴原案件结果的上海领事团,面对来自中国国内舆论的声讨时很快就放弃了进一步干涉的企图。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则公开驳斥卢


[1]参见罗志田:《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从新文化运动到北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6页。

 

[2]Barton to Beijing,7Aug,1928,上海档案馆:Y5-1-1-151。

 

[3]伍澄宇:《收回沪公廨章程详论及其关系法规》,《国际通讯社》,1928年6月4日。

 

[4]《律师公会:沪临时法院院长交代事件宣言》,《申报》,1928年7月24日。

 

[5]《一周间大事述评:八、卢兴原》,《上海民国日报(星期评论附刊)》,1927年第24期,第5页。在报道中,对于“易一法院张,为中国底内政问题。用不着外人来瞎说闲话”是以加大加粗字体刊印,非常明显地表达了对外国势力介入的不满。

 

[6]《临时法院易长问题解决》,《申报》,1928年7月31日。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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