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惩戒与政治博弈—以1928年上海临时法院卢兴原撤职案为例
作者:姚尚贤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时接管的上海临时法院,其审判和司法行政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是在众望所归中卢兴原雄心勃勃地上任,然而在其上任不久后,由于江苏省政府对于卢兴原担任临时法院院长期间的行为表现严重不满,因而公开宣布解除其院长职务并进行惩戒,要求其退出临时法院。这种从众望所归的到公开惩戒的变换原因、惩戒由何机关做出、惩戒所反映的司法体制运行和司法理念如何等问题,又因为卢兴原对江苏省政府惩戒命令的不服和申辩以及随后法官惩戒委员会发布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议决卢兴原应受免责处分文》(简称《处分文》)引起的上海公共租界领事团介入,与当时的党国体制争论、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等因素混合而引发了社会各阶层的关注,对于司法改革和后来的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多维冲突下法官惩戒制度的规范与实践
(一)党化司法肇始中的法官惩戒制度
自晚清的法律改革运动以来,模仿西方国家在中国建立与宪政制度相匹配的现代司法制度成了法律改革运动的重要目标,即使在社会动荡的北京国民政府时期,西式的司法独立作为追求和意识形态宣传亦是当时司法界乃至社会各阶层对司法制度建设的主流追求。而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在国家政权设计的讨论过程中亦必然需要面对行政权中司法权自身定位,司法与行政和党权的关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争论,起始于1924年国民党改组后建立的党政军合一的党国政权体制时期,为配合国民党政权的巩固和国民革命的成功,司法的党权化开始出现,并在国民革命军北伐时候以特种刑事法庭审判、特别党员审判等途径予以实践[1]。而至国民政府在南京建枢初期,强调司法革命化和政治化的初期司法党化思想已经逐渐取代晚清民初为社会各界接受和推崇的西式司法独立思想成为当时国民党内的主流司法理念[2],并通过对司法制度的改变和司法人员任免等各种途径开始影响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
自晚清司法改革以来的法官惩戒制度设计,由于受到近代中国法律改革的大陆法系化影响,发生了从传统的官员控制模式向大陆法系的法官惩戒模式转变。而按照卢兴原案发生时南京国民政府沿用的《法院编制法》和随后不久颁布的《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以及《法官惩戒暂行条例》的规定,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已经开始初现对清末民初建立起来的大陆法理模式的法官惩戒模式的改变[3]。按照以上的法律规范,地方法院院长属于法官序列,其行为规范受到以上法律规范的规制,因此适用当时法官惩戒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并且其惩戒由作为当时国民政府法官惩戒最高机构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在这种司法理念和思潮变化的关键时间点和当时的具体法律制度背景下,围绕卢兴原案所引起的各种风雨则成了大时代背景下不可避免的历史事实。
(二)制度框架下惩戒与抗争的政法轨迹
在如此社会背景和制度规范下,卢兴原案以江苏省政府发布撤销卢兴原职务理由并上报司法部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对卢兴原案进行议决而展开。法官惩戒委员会于1928年6月初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4],并形成《法官惩戒委员会议决卢兴原应受免责处分文》。而此处分文事实上代表了政府系统对卢
[1]4李在全:《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25页。
[3]李凤鸣:《中国法官惩戒近代化的路径》,《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蒋银华:《法官惩戒制度的司法评价—兼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3期。
[4]《法官惩戒委员会公函(中华民国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径启者案准司法部函送交付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院长卢兴原惩戒书一件》,《法官惩戒委员会汇刊》,1928年第1期,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