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过程中的就业性别差异: 内涵、历史与比较*

作者:罗哲 张俊锋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现代化过程中就业女性始终处于缓慢而艰难的自我进步之中,工业化、启蒙运动、去传统化、去集体化、市场化和教育系统的发展都扮演重要角色。通过对历史文化传统与现代化进程的交互分析,挖掘在“个人—家庭—社会”三层次互动中就业女性的“脱嵌”与“再嵌入”行动,发现其嬗变路径在中西方存在明显差异。社会主义中国的巨大特色在于将工业化对女性就业的推动力(现实生活)与启蒙后女性解放的牵引力(意识理念),都统一到同一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中,超越了西方认识与实践(权利与能力)的割裂。现代化过程中女性人力资本得到极大增长,促进女性人力资本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在社会化劳动中取得性别间的良好合作,应是新时代的重大课题。


四、立法:“差异消除”还是“过度保护”

立法手段是减少就业性别差异最常见的手段,英国和中国对此议题都在立法上有所行动。但基于两个国家历史传统,现代化程度和执政理念的差异,立法上也有不同的具体表现。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一直信奉契约自由主义传统,但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高涨,相继出台了系列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1970年通过的《公平报酬法》,规定在相同工作、被评估为相同工作、工作价值相同这3种情形下男女应该获得相同的报酬,促进两性劳动平等。随后1975年通过的《性别歧视法》被视为是对《公平报酬法》一个补充,将反歧视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家庭背景在内的直接和间接性别歧视。1975年《劳动保护法》、1996年《雇佣权利法》、1999年《父母产假条例》、2002年《劳动雇佣法》等共同保护了母亲的就业权利,并细化到产假种类,期限,薪酬安排和津贴等。2000年实施的《兼职雇员条例》对女性也提供了平等就业的保护。 [1](P201-202)与之相比,中国也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相对完整的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体系,而且还连续制定了既具有一贯性,又具有时代性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2001-2010;2011-2020)。可以说两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上的立法都是比较充分的。这些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同工同酬,二是孕妇的特殊保障,三是对特定行业特定工作的女性的保护。其实施手段主要为三种,一是重申对女性的权利平等,二是对女性的单纯福利倾斜,三是对女性因生理原因利益受损作出补偿或对男女双方承担家庭责任提同等义务要求。对家务劳动提供社会化补偿也是学者们的惯常主张。 [57]然而,这三方面所围绕的实施领域不可能深入到教育系统和劳动过程。英国对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完整度和细致度明显高于中国,但以女性劳动参与率看,2010年中国为72.9%,高于同期英国的69.3%[1],反就业歧视立法对促进女性就业,消除就业性别差异未必如想象中有效。分析比较两国的立法,并不是要比较其优劣,因为就业性别差异很大程度上存在于女性的工作过程中,涉及女性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远远超越“权利”保护和福利补贴等立法能够约束的范围。一些学者主张在立法中对“错误的歧视”和“应被允许的歧视”予以区分[58],但实际上也难以操作。在此意义上, 立法手段难以消除或有效减少就业性别差异, 相反很可能造成一种“过度保护”,导致就业女 性的固有权益受损。女权运动通过制造社会运动,干预政治和立法, 使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就 业平权法律诞生, 其结果可能是使信息不对称越发严重, 歧视或博弈的战场提前转移到生育性别 选择、教育系统和前劳动力市场完成。


[1]数据来源: 国际劳工组织(Labour force participation rate by sex and age).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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