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李猛  2019-12-09 17:11  新传播    【字号:  

华侨华人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参与者、推广者和践行者,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现已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力量。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地缘政治风险复杂多变,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当前,保护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国内立法工作较为滞后,集中体现在国家层面立法缺失以及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主体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华侨华人投资权益无法享有与国内公民和法人一样的法律保护,并且在我国参加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中未能普遍采取较为宽松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活动尚无法适用现有国际投资协议中的保护规则。为此,将来可从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探索推进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体包括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华侨华人权益保障法》、调整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主体适用范围、与其他缔约国协商修订投资协议中的“合格投资者”条款,并在国内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从而以更好的法律方式为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中的海外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继颁布实施了《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1984年)、《关于在境外开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1985年)以及《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型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1992年),用以规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中的行政审批和外汇管理有关工作事宜,并且为保证上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还颁布实施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0年),作为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不过由于这一时期我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定、监管措施过于严苛,且审批流程非常繁琐,加之海外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投资海外市场的积极性,导致国内仅有少数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均较为有限。因此,我国政府及时做出调整部署,以增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和竞争力为目标,在1992年十四大报告中再次强调“积极扩大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并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清查,在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更是提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响应十五大号召十五届二中全会具体指出“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到国外去,主要是到非洲、中亚、中东、中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这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指明了前进方向。此后,在2000年举行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该《建议》中首次明确提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并正式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根据纲要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健全海外投资服务体系,在法律、人才、金融、保险、外汇、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走出去”战略的推行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并要注重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走出去”战略提出至今,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规范海外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现已基本形成,在该制度体系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拟定的行政规章在监督和保护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行政规章主要包括:(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11年)、《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2012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2)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4)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文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行政规章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行政审批、资产管理、金融外汇监管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有效保障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序。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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