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李猛  2019-12-09 17:11  新传播    【字号:  

华侨华人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参与者、推广者和践行者,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现已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力量。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地缘政治风险复杂多变,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当前,保护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国内立法工作较为滞后,集中体现在国家层面立法缺失以及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主体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华侨华人投资权益无法享有与国内公民和法人一样的法律保护,并且在我国参加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中未能普遍采取较为宽松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活动尚无法适用现有国际投资协议中的保护规则。为此,将来可从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探索推进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体包括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华侨华人权益保障法》、调整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主体适用范围、与其他缔约国协商修订投资协议中的“合格投资者”条款,并在国内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从而以更好的法律方式为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中的海外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二)《汉城公约》与《华盛顿公约》对华侨华人的可适用性分析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主要是针对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外来投资,给与风险担保和解决投资争议,防范和化解投资中所可能遭遇的各类政治风险,减少外来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担忧1,所以《汉城公约》与《华盛顿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的全球性多边国际投资公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在跨国投资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社会影响力。为了鼓励我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拓展新的海外市场,我国也加入了这两项公认的国际投资公约,那么《汉城公约》与《华盛顿公约》是否同样适用于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进行投资的华侨华人?这需要根据两大公约的特点和内容分别进行分析:

1. MIGA多边投资担保制度对华侨华人的可适用性分析。

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主要职责是为缔约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海外投资活动进行政治风险担保,当“合格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缔约国进行投资时可向该机构提出政治风险担保请求,一旦发生担保范围以内的政治风险,MIGA有义务按照约定补偿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损失。MIGA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等四类非商业性政治风险,与之同时,MIGA还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限定,提出“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是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民”,根据该项规定,由于华侨保有中国国籍,当华侨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缔约国进行投资时,自然有权向MIGA提出政治风险担保申请,但对于外籍华人而言,除非是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民,否则将无法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合格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是“法律实体”,MIGA则要求该法律实体必须是“在东道国以外缔约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缔约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所以当华侨华人在东道国外的其他缔约国注册法律实体并设有主要营业点时,即可向MIGA申请担保,或者是在非缔约国设立法律实体,只要该法律实体是由华侨华人实际控股,同样可以要求MIGA对其投资中的政治风险进行担保(但在该情形下华人还必须是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民)。由此可以看出,在多数情况下华侨与拥有其他缔约国国籍的华人以及由华侨华人创办的海外企业能够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合格投资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投资担保权利。

2. ICSID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对华侨华人的可适用性分析。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世界银行在1966年成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D),专门负责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本公约第25条“合格投资者”条款明确规定“适用ICSID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缔约国,另一方是其他缔约国国民”,这里的其他缔约国国民是指具有东道国以外其他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法人还包括虽然具有东道国国籍但受到其他缔约国实际控制的法人,据此规定可以得出:(1)因为我国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所以具有中国国籍的华侨能够作为“合格投资者”将其自身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ICSID解决;(2)对于外籍华人而言,如果具有除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籍,同样可将投资争议提交ICSID解决;(3)由于ICSID仲裁庭依照国际法院对Belgiumv. Spain一案的判决,通常采用法人成立地或法人住所地两种标准来确定投资者的法人国籍,而没有采纳法人设立人国籍标准2,因此华侨华人企业只需在东道国以外的其他


1.王军杰:《论“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应对》,《现代法学》,2018年第3期。   2.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04~406页。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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