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李猛  2019-12-09 17:11  新传播    【字号:  

华侨华人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参与者、推广者和践行者,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现已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力量。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地缘政治风险复杂多变,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当前,保护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的国内立法工作较为滞后,集中体现在国家层面立法缺失以及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主体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华侨华人投资权益无法享有与国内公民和法人一样的法律保护,并且在我国参加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议中未能普遍采取较为宽松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活动尚无法适用现有国际投资协议中的保护规则。为此,将来可从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探索推进华侨华人海外投资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体包括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华侨华人权益保障法》、调整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主体适用范围、与其他缔约国协商修订投资协议中的“合格投资者”条款,并在国内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从而以更好的法律方式为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中的海外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华侨华人的可适用性分析

除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外,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中的海外投资还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政治风险,基于政治风险所具有的客观性、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普通商业性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对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进行担保,很多国家由此专门建立了针对私人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制度,私人投资者可以向由本国政府特别设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一旦发生担保范围以内的各类政治风险并造成实际经济利益损失,该保险机构将对私人投资者进行一定的损失赔偿,从而有效解决私人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担忧。借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私人投资者能够有效规避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并由此获得更多融资便利。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进行政治风险担保1。但在2002年以后,仅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权开办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业务。出于规范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活动的目的,在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了《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但是在第三条总则中却对本“通知”的法律适用主体资格进行了一定限制,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为其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该项条款无疑将华侨华人境外企业投资排除在法律适用范围以外,即华侨华人设立在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无法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担保。该做法的原本目的是鼓励和支持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而华侨华人从事海外投资的资本一般源自中国境外,故不在原有鼓励范围之内,所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未对华侨华人境外企业从事的投资活动进行担保2。不过,随着华侨华人在“一带一路”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且越来越多的华侨华人海外投资资金来自于中国境内,将来理应为华侨华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进行政治风险担保,以此鼓励华侨华人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之中,共同推进“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贸易。

三、国际投资规则对华侨华人的可适用性分析

国际投资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时至今日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还未有达成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公约,只是形成了专门处理某些特殊问题的多边投资公约,比如由世界银行主导的用于防范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汉城公约》,以及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议的《华盛顿公约》即是属于该类公约3。由于缺乏全方位的多边保护,当前各国仍主要借助双边投资条约推进彼此间的投资贸易自由化。我国已经与超过10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条约,其中包括“一带一路”沿线的56个国家或地


1.刘笑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治理理论视角》,《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4期。   2.刘晓伟、秦肯:《借助国际组织平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公共外交季刊》,2018年第1期。   3.莫妮卡·海曼、季烨:《国际法与涉及中国的投资争端解决》,《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4期。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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